與用人單位簽勞務派遣合同_與事業單位簽勞務派遣的合同好不好?
特邀律師
可以明確地并且肯定地回答,被派遣的員工一定要與派遣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派遣的勞動公司之間產生勞動糾紛時,正當合法的權益維護的基礎。但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得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與派遣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各項權益
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地點,合同時長,加班費,上班時間,社會保險(即五險的交納)等等,確認要與現實的情況相符合。
關于與用人單位產生辭退或工傷情況如何處理
因你現狀是一個是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一個與你產生勞動雇傭關系的用人單位,這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用人單位會發你的工資轉發給派遣公司同,然后再由派遣公司發放給你,五險一金也是勞務派遣公司幫你邀納,即在B公司做事,A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放發薪資福利。所以你要注意這兩者之間的關系,特別是你出現被B單位辭退或是在B單位發生工傷事故,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A單位應該負擔什么的義務,要簽合同時最好約定清楚。
勞務派遣制,現在成為一些企業規避勞動法的最有效手段。勾結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以各種手段在單位用人制度上非法用工,減少用工支出,勞務派遣公司更是榨取派遣人員各種福利。弄得員工不能正常的,合理的,得到勞動法所規定的應有報酬,勞務派遣員工被雙面壓榨。這樣下去真的很可怕。國家應該出臺政策好好管理一下了。否則公平,合理,合規,合法,公正,有秩序的社會局面,都要毀在這些派遣公司手里。
你概念搞錯了。勞務派遣單位屬于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而實際工作的單位屬于勞務派遣工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者(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需要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
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委托某勞務派遣公司與就業者簽訂的,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和繳納,有的福利由用人單位發放。題主說的事業單位就是用人單位,你就是這個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工,實際上是屬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工資收入不高,社會養老保險費繳納也是最低檔,少福利待遇。但若要求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工資收入多少不在乎,可以考慮這個事業單位。另外,如一時無好的工作單位可選擇,也可考慮先入職這個單位,等有一份較好工作了,再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以上僅供參考。
首先,該著急的不是你,應該是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法》第10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了相應的罰則。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按雙倍工資支付給勞動者。 像我們百杰思誠也是一家派遣機構,我們有自己的軟件系統,派遣員工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就會跟用工單位聯系,是否延續派遣合同,還是跟派遣員工解約。這樣用工單位也不被動。感覺你簽訂這個派遣機構不夠正規,否則不可能出現合同空檔期。 你擔心的是,這家事業單位是不是會繼續留用你。根據我的個人判斷,應該不會。如果辭退你,肯定要在合同期滿前向你提出,而不是一直不簽,這樣的情況出現,如果你提出仲裁,那么人事部門屬于失職。機關單位里,犯這樣錯誤挺難堪的。 所以,不用太擔心。愿意的話,可以找領導提示一下。
你這個屬于勞務派遣,就是你簽訂的是人力資源公司的合同,但是派你到現在的用人單位工作,由于受到本單位的用人編制的限制等其他各方面原因,現在很多公司都是這樣做的。
如果你想與現在的用工單位簽訂合同,應該咨詢下現在用工單位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看能不能轉過來,不過希望不大。可以 因為你和現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是屬于合法的勞動關系 也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雙方相關應履行的權利義務 你如果在下班后在其他單位兼職 雙方之間的關系就不再是勞動關系了 應認定為勞務關系 也就不能享受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義務了 因為勞動者只能和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并存在勞動關系 否則 如果勞動者同時和兩個單位簽訂了合同 首先簽訂的單位還可以向后簽訂的單位要求賠償 因為后一單位未履行查明勞動者的實際情況而簽訂合同 所以 你和兼職的單位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一份協議即可 也不要不簽訂文件 要不你的合法權益就無法保障了 但這首先的前提是你不是公務員 否則在什么情況下都不能兼職
勞動保障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制定了5個勞動合同范本,供各行各業參考使用。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務派遣勞動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勞資雙方可以將合同范本直接拿來使用,也可以用作參考再自擬合同,但是合同必須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9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