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不交房_開發商不交房,怎么辦?
特邀律師


開發商逾期交房不是退房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逾期交房不見得就一定能退房,這方面是有附加條件的,具體還是要看合同約定。
就目前而言,多數開發商選擇規避己方風險,一般不會在合同條款中選擇逾期交房多久可以退房,而是直接指定逾期交房不退房,而由開發商按日支付違約金。但是,這個違約金少得可憐,一般是每日已付按購房款的0.05%支付,并且會設置最高賠償額不超過購房人付款總額的1%。這個條款明顯屬于霸王條款。但是,對于購房者而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并沒有多少話語權。購房者實際上是處于不平等的弱勢地位,除了價格可以爭取,其它條款都是由開發商單方面確定,購房者只能被動接受。無形中也加大了購房者的風險。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只是提到逾期交房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沒有具體的退房規定。正是由于這方面的漏洞,被開發商惡意利用,導致出現一些開發商多年交不了交房,業主卻無法選擇退房的結局。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只有符合下列情形,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由于規劃變更、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發生變化,購房者不接受的。
2、開發商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開發商將已售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者隱瞞房屋已經抵押事實。
4、開發商將已售房屋再次出售給第三人或者將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
5、隱瞞房屋屬于拆遷安置房的事實。
6、房屋因主體質量不合格無法交付。
7、房屋交付后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證明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8、房屋存在其他嚴重質量問題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
屬于2~5情形的,購房者除了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之外,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開發商違約交房:
1、延期交房,通常在購房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此種情形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購房合同里,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計算通常有兩種,按日計算利息損失,或者直接固定違約金的數額。
2、在銷售不暢的情況下,由于施工進度延緩和資金鏈壓力等諸多問題可能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對于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大家好,我是英琦,有著三年的房地產銷售經驗,很高興能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及看法,據說關注我的今年都能發大財,不關注的全白白!
為什么開發商經常出現延期交房的現象?
雖然我國的房產進入飽和階段,依然會有很多人購買房子,隨著時間的增長,歲月的流逝,很多年輕人步入婚姻的殿堂,而我國多數地方的生活風俗,已經把結婚的前提,必須要先買房子作為婚姻的必需品,當然這最主要的就是這個必需品的不菲價格,造成大部分家庭選擇上,會選擇便宜一點期房,那么開發商在施工的時候會把所有耽誤工期的因素都會打進去,最為常見的就是天氣,驗收不合格,等等,一個成熟的開發商都會,把這些因素除去,而且還會多打出2到4個月,只有新的開發商會出現,預算時間超出了合同期限這種現象,這時候就會有些開發商經常出現延期交房的現象了。
那我們是否在購房的時候可以談及這個問題嗎?
那么我給大家的答案是不可以談這個問題,那么對房地產商來說他們城建是為了利益最大化,合同都是找專業律師擬草的,合同上的條約都是傾向于開發商的,而對我們購房者只是象征是的賠償寥寥無幾,一個知名房地產商或成熟的開發商談也是沒有用,主要是他們根本不會延期,對于一個新的開發商,即便和你談也是策劃公司在案場的銷售人員和你探討這個問題,也無法給出你準確的答案,為了避免我們購房者的權益,最好在購買房子的時候,選擇一個好的房地產開發商是避免交房延期的最好方法。
以上就是我個人的觀點闡述,希望大家積極探討,評論及轉發,讓更多的人預防這個現象的出現,覺得的看法對的,就關注我吧!據說關注我的都能發大財呦。我是英琦!
您提的這個問題呢,實踐中呢也會發生。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開發商為什么遲遲不交房,是因為他自身的條件達不到,還是他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在達到交房的條件下,惡意的不交房。
如果是他本身的條件達不到,但是你們雙方的合同,又約定了合同房屋交付的時間。你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要求開發商交房同時承擔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下,沒必要強行入住,只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其他的實際損失就可以了。
如果是開發商所開發的樓盤,因為質量問題,或者是因為交付的安全問題,達不到交付條件,雖然你們雙方約定的交付時間已經超過。但是這種情況下,也不適于強行入住。因為此時不符合交付條件,強行入住,由此產生的安全問題只能由你自行承擔。
綜上,不管是出于哪一種情況你只需要依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合同,對開發商延遲交房,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而不適合用強行入住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開發商以此次新冠疫情停工為理由延期交房是可以做為一項正當理由的。這次疫情 來襲,屬不可抗力,疫情發生后,政府部門要求全國民眾防疫,在春節假期結束后,繼續居家抗疫,暫不復工復產,學校不開學,各種商業門店,飯店,各種中小企業,全部停工停產,這是政府號召和要求的。而象房地產建沒方面也確實因疫情而開工不成,延誤至今。所以房地產開發商以疫情停工延誤為理由而延期交房是可以的。
此次新冠肺炎病毒全世界大流行,給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經濟造成巨大損失,國內房地產開發建設也一樣受到較大沖擊和影響。所以開發商延期交房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開發商應該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區間延期,不能無限延遲交房,比如延遲6個月/半年,是比較合理和購房者能夠接受的。做為房地產開發商,在政府允許復工后,應積極組織好人力物力,抓緊復工,并且盡量趕工期,促生產,使工期延誤盡量縮短,盡早完工交房,使廣大購房業主早日拿到新房,減少購房者延期交房的損失。
關于延遲交房的賠償,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有明確規定,一般是購房價款的萬分之幾/月。但,這次新冠疫情停工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開發商在一定的時間推遲交房,這是正當合理的,購房者如果以此要求房地產商賠償,政府,法律部門,法院,都是不會支持的。當然,房地產開發商的延遲交房應該在一個合理的日期內,不能無限期,超過一個合理期限。
粗淺觀點,望批評指正。
根據合同約定,延期交房產生違約金,根據竣工驗收備案表時間,起訴開發商就好。
疫情期間,延遲交樓,這個是屬于風險的一部分,作為被國家定性為……不可抗力的因素,是需要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延遲交樓也會有個標準,那就是疫情控制期間,一旦超出了這個標準時間,購房者是可以按照購房合同中相關條款就行合理索賠的。
其實在疫情面前,這些事情也都該理解一下,君不見,很多開發商給租戶減免了租金,政府給施工單位提供了相應復工補助,稅務局給多個行業免征增值稅為,部份商家給醫護人員提供奶茶、食品。
在疫情期間,沒有一個人能夠幸免,那么就讓我們共同努力,盡一份力。
關于開發商逾期交房,最近筆者剛好在一個專欄里專門寫了這樣一篇文章,對于今天提問的,賠償問題,答復如下: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是一種違約行為。對于這種違約行為,法律規定了,由雙方約定違約責任,但法律法規并沒有對賠償法定的賠償數額規定,而是以雙方約定為主,一般也不存在所謂的上限問題,最多只能說是,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調低違約金的問題。
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那么開發商是否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呢?如果要賠償,應當賠償多少?此種情形,在實務中是有存在的,有些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其違約責任為由雙方協商。
這種約定協商的行為,實質上是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此種情形,實務中,一般是可以參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即如果購房者違約了,逾期支付房款了,合同是怎么約定違約金的,則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可以參照該違約金主張賠償。
因為開發商提供的合同是格式文本,屬于限制購房者的權益,購房者有權主張限制購房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購房者在買房時,建議看看逾期交房的條款,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在補充協議里要求增加違約金條款,一般開發商逾期交房,以總房款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一至四的標準向購房者支付利息。
以上,希望能幫到各位。法律在你身邊,律師為你思考,更多法律知道,請關注本頭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