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_員工自愿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多大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自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工資,一直支付到一年(共11個月),也就是相當于勞動者干了12個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3個月的工資。
其次,超過一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滿一年后的工作時間,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主張二倍工資的越來越多,尤其是出現很多死磕派,故意不簽合同,正好干滿12個月,然后拿23個月工資走人。
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簽合同,用人單位最好不予錄用,否則風險由單位承擔。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文本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員工自己要保存一份。即便是勞動合同變更,雙方也在各執一份。但是如果勞動者簽訂是集體合同,可以由工會代為保存,沒有工會的,由代表人代為保存。
但很多情況下,一些部位的員工往往不愿意自己保存勞動合同,一是怕弄丟了,二是覺得信任單位。
比如我們這樣的國企單位,大多數員工都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員工不會主動離職,單位也不會輕易辭退一名員工。因此,勞動合同簽好之后,給員工,員工都嫌自己保存著麻煩,怕丟了,平時基本上也用不著。所以我們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人力資源部的檔案柜里,員工也很少有人來查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說如果單位不給員工勞動合同,如果造成損失或損害,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就實際工作中,這個損失或損害很難確定,勞動者也不好取證,如果有糾紛,可以從其他方面進行賠償。
如果遇到把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員工自己不保存的情況,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要說服勞動者自己保存。說服不了的,讓勞動者簽字,證明是自己委托單位代為保存的。
對于小工廠來說,都是幾個人,多則1O多個到2O多個員工。這樣的加工廠進去人員頻繁,劃得來就做,劃不來就走人,經常是招工,你進來,我出去,有的干了1天,2天連工資都末結就走人,因為進廠時要押半個月或一個月工資,如果在押工資期間內辭工很難要到工資。這樣的小廠沒有勞動合同,愿者上鉤,大多是歲數偏大,文化低又無其它特長的人進這樣的工廠,條件差,待遇低,但為了掙錢又無可奈何進這樣的小廠,找好廠,工資高待遇好,有五險一金的廠又找不到,人家也不要,打工難,難打工,活受氣,累死活,勞動時間長,白天干了晚上還要干,晉工特別辛苦,站著干活,還有人監管,輕則罵,重則罰,不敢頂嘴,否則沒有好果子吃。對于進這樣無勞動合同的小廠,事先自已是清楚進廠的,沒有勞動合同只有認為工資不錯就可以了,至于小廠有違規勞動法的情況也就不多管閑事,吃點虧算了,一個單搶匹馬的打工者身在異地,身影孤單又怎能去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呢?沒有精力,財力去討說法,只有息事寧人劃不來就走人。
你好,你在公司工作了6年多,公司一直沒有跟你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你想要公司給你補繳社保,那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投訴維權,請社保局給你做主,要求公司補繳6年多的社保。
這個事你千萬不要猶豫,必須要做的,這不快過年了嘛,你最好開年就去社保局反映。你放心,你們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是絕對不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只要你敢于投訴爭取,公司必然會被社保局裁定給你補繳社保的。
不過你在投訴公司之前還要準備一些證據,由于你沒有合同,只能找其他的東西,比如工資條或銀行工資發放流水記錄、工牌工作服、考勤等證據,等社保局確認你跟公司的勞動關系后并查實公司確實沒有給你繳納社保,就會出具裁決書的,要求你們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內為你補繳社保。這個時候你也要準備好錢,因為你個人部分的社保費需要你自己出,我估計大概在1.5萬到2萬之間吧。
不過話說回來,一旦你去社保局投訴公司,我估計你很可能會面臨失業,所以你要做一個選擇,到底是在職投訴還是離職后投訴。因為你在職投訴的話,我說過了,你可能只能要求公司給你補繳社保,然后就是面臨失業。如果你選擇離職后維權,那么你就要講究策略,以便獲得更多的應得權益,包括補繳社保、主張經濟補償及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
我個人建議你先行準備好維權的證據資料,然后找公司領導只談補繳社保的事情,視公司的態度而定(如果公司領導答應給你補繳社保,那么一切好說;如果公司領導態度不好,沒有想給你補繳社保的意愿,那么可以走下一步了),接下來你就以公司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給你繳納社保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接著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你經濟補償和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去社保局投訴公司,要求給你補繳社保。
我大概的估計了一下,你干了6年多,經濟補償你至少可以拿6個月的工資補償,至于未簽勞動合同的工作補償,一共要支付你60多個月的工資。兩項加起來,差不多70個月的補償吧,好幾十萬呢。我建議你把這些補償都算清楚,然后給公司領導看一下,孰輕孰重領導心里清楚的很,估計不用你去社保局投訴,公司領導就會答應給你補繳社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是這樣規定,不過,現實生活中運用法律不只是將法律套用到事實得出一個結論。你必須明確自己想要什么,運用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要達成什么利益。
在這個問題上,你就得明確自己是想繼續保住這份工作或者跳槽。
如果想要保住工作,那么優先的措施應該是與用人單位協商盡快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因為某些現實問題而暫緩簽定勞動合同的話,或許你也可以選擇給予一段時間的考察期,畢竟找一份工作不容易,然后,在選擇適當時間再提出要求。但是,不管怎樣,你都要留住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據,例如考勤卡、工資單、上崗證、欠條,完成任務記錄等。
如果你想跳槽,這是很好的機會,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當然,這需要走一定法律程序。一定要注意走程序之前,先收集能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類證據。不打無準備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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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個人該怎么要求賠償?
根據樓主的描述,需要二方面看待問題,因為和你同一批進單位的勞動者,他們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唯獨只有你一個人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光憑這一點,你沒有任何理由找單位要求賠償,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雙向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適應任何企業。
請問樓主第一個問題:您在企業工作二年多時間了,難道單位沒有替你代繳社會保險嗎?至少單位替你繳納了五險一金當中的‘’五險‘’。
‘’五險‘’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只要您參加工作,單位就應當履行繳費義務。
‘’一金‘’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律法規的,視企業經濟效益而定。
請問樓主第二個問題:在該單位工作二年多時間,難道你身體上沒有出現過毛病?住過醫院嗎?你至今還沒有醫保卡嗎?
鑒于這二點,我認為樓主描述的問題是假的,哪有工作兩年多對自己的養老、醫保不關心的人很少。
如果確切地的說,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請按照勞動法,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是合理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適合你》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謝悟空邀答!
問:老板只讓員工干活,但不給員工發工資,而且沒有工作合同該怎么辦?
不知你從事什么工作,如是公益性的臨時工作就沒必要追究了,老板只能說是牽頭人,做的是善事,做這事帶有志愿性質,做善事會有好報的。如果老板開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不給員工發工資說不過去,你們可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直接到勞動管理部門進行仲裁,這樣的公司不可能有前途,早點離開算了。如公司是新開的,而且你認為有前途,只是遇到了資金瓶頸,老板承諾會補發工資,該怎么辦就由你自己定奪了。
大家好,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員工應該如何維權?”
我以視頻方式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