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想加班可以強制加班嗎_不加班就要被開除嗎?
特邀律師
你好,親,要弄明白親的問題,我們應該從多方面考慮
公司,不能隨便取消員工的正常上班,就是說員工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內,企業,是不能隨便不讓員工上班的,即使是公司的原因,比如業務不景氣等,進行放假,企業也要支付員工的正常的生活開支費用,并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標準,如果別人都在上班,你一來,領導就讓你回去,那么,是公司的責任
關于要求加班:加班,是企業根據訂單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而進行的額外工作行為,這里提到的必須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就是說作為企業,一定要尊重員工,不允許強制加班的存在,一些企業規定不加班,就要扣錢的說法,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的,這個是不行的
關于取消加班:關于加班的情況,個人認為,公司可以適當根據情況,隨時取消,這個,不用征求員工個人的建議,舉例比如突然公司線路壞了,或是客戶臨時取消了訂單,那么讓員工來加班,干什么,所以在一定情況下,公司,是有權取消加班的,勞動法,是用來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不是單方面的
以上屬于個人的觀點,歡迎一起討論
看情況,有些行業或職業可能遇到緊急任務不得不去完成,如果是企業生產需要,可以安排加班,但是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報酬,如果企業拒付員工加班報酬,員工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向勞動部門進行申訴,當然也可以選擇主動辭職。
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參考以下幾條: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定要做到互相尊重。企業和員工都要!
用法律武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強制加班大聲說"不"。
首先單位強制加班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勞動者第44條規定,在三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在正常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請關注以前解釋。
根據勞動法,企業園工當然有權拒絕加班,但是園工在拒絕加班的同時也就面臨著第二天你會下崗失業!所以這個問題等于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