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算工傷嗎_工作時突發心臟病死亡是工傷嗎?
特邀律師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提法心臟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48小時內死亡的屬于工傷。其余的不屬于工傷。 如果屬于工傷,死者家屬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補助金等待遇。
首先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或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國際上規范的“工傷”定義
1 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在工作期間因為心臟病發作去世應該不算工傷,但是如果你能提供心臟病或心臟病發作是工作方面原因所導致的后果,則可能算工傷。
一般這種情況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1、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認定條件: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不屬于工傷。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此可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只有死亡事件才能視同工傷。因此,你說的情況不能算工傷,只能按普通疾病來用醫保卡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則在啥辦法班途中心臟病突發死亡,只要未被認定為職業病導致,就難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你所述的情況屬于非因工死亡,可以主張喪葬費等相應的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這種情況既不屬于工傷,也不屬于視同工傷。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員工遺屬應當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按你所述情況,應該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員工出現第(一)項情形的,有權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所以,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心臟病死亡是被視同工傷的。
需要注意的問題: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當然也會包括心臟病;
2、員工心臟病發作后,如果員工被送到家里,在家里病發死亡,那即使死亡是在心臟病發作后的48小時之內,也不會被認定為視同工傷。
員工心臟病發作,被送往醫院治療,從心臟病發作到在醫院不治死亡的時間在48小時之內的,才會被認定為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