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心臟病突發算不算工傷_上班時突發心梗算不算工傷?
特邀律師
不屬于工傷。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此可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只有死亡事件才能視同工傷。因此,你說的情況不能算工傷,只能按普通疾病來用醫保卡看。
肯定不是工傷 一、公務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即便適用,在工作中突發心臟病,也不符合工傷的規定。 1、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從上述規定可知,公務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除非此心臟病是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公務員適用: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 (一)公務員醫療補貼是指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原則 1、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 2、醫療補助的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省級財政的負擔能力相適應。 3、保證原有合理的醫療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使用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用于公務員的門診醫療補助和住院醫療補助。 1、門診醫療補助:用于補助超過一定數額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帳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和公務員個人按比例分擔:(各地規定會略有不同) 在職人員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支付80%,個人自付20%;退休人員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支付85%,個人自付1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支付95%,個人自付5%。 一個年度內,按比例個人自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職人員超過XXXX元和退休人員超過XXXX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單位給予補助,其中在職人員補助90%,退休人員補助95%。 2、住院醫療補助:用于補助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當年資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和公務員個人按比例分擔: 在職人員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支付80%,個人自付20%;退休人員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支付85%,個人自付1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務員醫療補助支付95%,個人自付5%。 一個年度內,個人自付以下三項醫療費用之和,在職人員超過XXXX元和退休人員超過XXX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單位給予補助: (1)按比例自付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2)按比例自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共付段的醫療費用; (3)按比例自付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結論:公務員生病,不適用工傷保險的規定,應按上述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政策執行,不存在單位賠償的問題。如果家庭生活有困難,可以申請單位補助,這倒是可以的。 說白了: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肯定比工傷保險要好呀。
以國營企業為例,上班時間突發心梗而死亡,一定會按照公傷進行理賠,如你所述只是突然發病且在治療期間進行了心臟搭橋手術,得到了有效的治療,這是因為自身疾病導致的傷害,不是工傷。但在治療過程中的工資也該按照全勤的福利待遇,不然屬于違法行為,但在長期治療中喪失勞動能力的園工,經過審請、復核、酌情進行內退或病退處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只是零時性的,就要和所在單位協商解決,但結果基本沒戲。
過多細節,應到當地工會組織等有關部門進行進一步的了解和溝通。
首先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或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國際上規范的“工傷”定義
1 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在工作期間因為心臟病發作去世應該不算工傷,但是如果你能提供心臟病或心臟病發作是工作方面原因所導致的后果,則可能算工傷。
一般這種情況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提法心臟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