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_17歲簽的合同生效嗎?
特邀律師
一般來說,只要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法,就是有效的。勞動法對于勞動主體的規定是16歲以上,也就是說16歲以上就可以參加工作,跟人簽訂勞動合同了,而且特別規定16以上18以下的屬于未成年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的工作進行了限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這方面的內容的話,勞動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除此之外,未成年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強制性規定的話,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未滿16周歲,那么是不能建立勞動合同的。不然,用人單位將會受相關部門的處罰。因此,16周歲的公民,是可以簽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只要不是從事未成年人禁止的工作(如地下高空等危險作業),就有效。
年滿16歲員工可以簽定勞動合同。年滿16周歲不屬于童工,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是勞動合同的合格主體,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以此為內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動部、財政部文件,勞力字〔1992〕27號)等法規和文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