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怎么算_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支付?
特邀律師
首先要說明的是,下崗職工一詞,一般指的是國有企業的員工,它產生余90年代初期的國企改革。目前的民企不存在下崗這一說法。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不存在下崗與否。
所以針對現有的企業員工,無論是國企員工,或者民企職工,只要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補償;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一般原則上按照N+1的標準予以補償,具體來說就是按照在企業的工作年限(N),加“1”是指因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支付的代通知金。如果在國企下崗,基本都會提前一個月予以通知,所以一般不會存在+1的情況出現。
在具體的工齡核算上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履行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員工在職期間的月度獎金,職務津貼,年度獎金等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薪酬都計算在內,而不是單純的月度基本工資,因為在國企這些薪酬構成劃分很清楚。
作者簡介:碩士研究生,國家注冊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內訓師,注冊咨詢師;中國人才熱線特約專家;三茅人力資源網專欄專家;中國人力資源門戶網站特約專家,中國HR3000強成員!中國HRD俱樂部西北分會理事長;西安財經學院及西安工業大學特聘導師;從事管理近20余年,先后從業于大型生產企業,百貨零售行業,房地產行業等多家知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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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5、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個問題事關個人利益的問題,可惜很多人對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相關法律規定不堪了然,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那么我在這里就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補償金這個問題給大家說一下,以期給大家幫助:(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決定了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第一:首先說勞動合同的解除只有兩種解除;1)協議解除,也就是說員工和企業雙方共同商量后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2)單方解除,在這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里面,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辦法的解除,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之所以在這里詳細的說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因為有些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沒有勞動補償金的。
第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補償金: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我后邊詳細說);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并且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員工個人不同意續訂的,合同可以終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方是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方不同意續訂或者降低原合同約定條件(也就是降工資或者調低崗位)員工個人不愿意的,合同終止。這種情況下企業方式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單方解除:如果員工因為個人原因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向企業方提出辭職,無論企業是否批準,到期均視為合法解除,當然這種解除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方無論以任何理由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均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
第四)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企業方存在違法違規或者暴力威脅員工以及未按時足額提供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和未按規定給員工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均可依此為理由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解除,企業方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五)經濟補償金的核算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每滿一年,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資,這里面包含了年度獎金,銷售提成等)核算一個月,最高不超過12個月;不滿一年但在六個月以上的按照一年核算;六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個月工資核算。
第六)如果企業方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合同,還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這就是我們俗稱的“N+1”的由來。或者企業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給與員工的不是經濟補償金而是賠償金了,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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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就所提問題提出個人看法,首先明確地告訴你這是件很好辦的事,因為在法律的范圍內的事,就叫"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因此理應得到賠償。
然而我們生活在現實之中,諸多事物不盡人意,試想連《勞動法》都不執行的單位,又談何能得到賠償呢?所以在此必須首先考慮的是用什么樣最有效的辦法去尋求解決此事,明知對方已違法,可當你一普通平民求他們辦事時總會遇到推三阻四…如此須考慮時間與耐性,對方雖無理,但你必須得理智,決不可沖動,否則有理無處伸…
說了些許也不知這是否清析,從本身來講已很清楚明細了,因為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人口眾多,國家之大,必須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此提問理該賠償,否則有辱法律的尊嚴…
月工資高于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按經濟補償的2倍計算。
單位提出辭退、開除的,是否有補償,分為以下3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合法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應該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而拒絕支付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之“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企業可以裁減人員,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及方法,涉及以下三個層次的問題:
1.基本計算公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①其中年限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如果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從原單位調入到新單位,原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的,原單位工作年限應計入新單位合并計算。②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十二個月按照實際月數計算。此處的工資是指全額工資,包含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
2.對高薪人士的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員工,計算的工資是以當地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計算基數,且最高補償月份不超過十二個月。(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社保機每年會公布)
3.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97對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做了原則性規定,對于跨越2008年1月1日這個時間點,應以先后規定分開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勞動部《若干問題意見》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