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承擔_沒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被辭退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實務中一般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在一個單位工作了15年,按照勞動合同法,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簽的話,做為勞動者該怎么辦?
1.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以下情況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
你己滿足了上述條件,并且你已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做為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如何做?
做為勞動者,先要懂得上面的規定,然后就依法依規地向單位,再次要求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公司人事部需要給你理由和原因,你可以評判理由是否站在腳,是否充分,你再考慮要不要簽。其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就是后者,如果用人單位在裁員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具有優先安排工作的權利。其他待遇差不多。
如果不同意簽署的話,如果對公司的做法不滿意,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公司糾正不合法的做法。如果你不愿意再繼續呆在公司,那么就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公司違法行為,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進行2N的經濟賠償。
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個人該怎么要求賠償?
根據樓主的描述,需要二方面看待問題,因為和你同一批進單位的勞動者,他們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唯獨只有你一個人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光憑這一點,你沒有任何理由找單位要求賠償,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雙向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適應任何企業。
請問樓主第一個問題:您在企業工作二年多時間了,難道單位沒有替你代繳社會保險嗎?至少單位替你繳納了五險一金當中的‘’五險‘’。
‘’五險‘’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只要您參加工作,單位就應當履行繳費義務。
‘’一金‘’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律法規的,視企業經濟效益而定。
請問樓主第二個問題:在該單位工作二年多時間,難道你身體上沒有出現過毛病?住過醫院嗎?你至今還沒有醫保卡嗎?
鑒于這二點,我認為樓主描述的問題是假的,哪有工作兩年多對自己的養老、醫保不關心的人很少。
如果確切地的說,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請按照勞動法,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是合理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適合你》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實嚴格來講,被公司辭退,與你是否簽有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直接的關聯。
很多人可能會誤解,以為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永遠不會辭退,其實是上現在早已沒有所謂的鐵飯碗。如果你工作不努力,或者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依然是有可能被辭退的。
只不過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無論辭退的是固定期限員工,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都要有辭退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而隨意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如果勞動者觸犯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那么無論你屬于哪種合同都是有可能被辭退的。
所以不要以為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永遠不會被辭退。關鍵是要看公司辭退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勞動者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合法。公司這么做顯然是想規避法律責任,降低用工成本。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也正是因為辭退處理員工要有法定理由限制企業的用工自由,所以企業才會讓員工自己出具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那么哪些情形的員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情形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就必須跟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拒絕。
那么像這位提問朋友說的公司要求員工出具不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么一則書面說明或者承擔顯然是企業在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表現,這種書面說明也是無效的。員工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還是必須簽的,否則便剝奪了員工的基本勞動權利。
如果員工不想在這種企業繼續做下去了,可以該聲明排除了勞動者權利,免除企業法定責任為由,認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謝謝邀請!
這個問題現在越來越明確了,單位不簽合同的風險要遠遠大于簽合同。那么如果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單位與員工已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但很多公司要么就是不簽訂勞動合同,要么就是試用期內不簽等轉正再簽勞動合同,實際上這些做法都存在很大的風險。
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簽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責任?
一、大家都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給員工,直至滿一年為止。也就是說最長單位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給員工。
二、如果未簽勞動合同超出一年以上,那么視為單位已經與員工簽訂了書面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單位也要依法承擔。
這些依據在《勞動合同法》里均有詳細的說明,我們都能很清晰的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