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星期六算加班嗎_周六、周日值班算加班嗎?
特邀律師
公司不一樣規定不一樣。一般公司要上六天班會在和你談入職、工資時告訴你,由你自己選擇,你愿意了,那他就把你加班費算在工資里了,不會給另外的加班費,更沒有你幾倍的加班費。如果是臨時加班,就看公司怎么規定了,有的是可以調休,有的是他們規定的加班費,有的根本沒有。所以,入職時自己問清楚想明白了。
正常情況下,每周五天8小時上夠,也就是每周工作40小時外的才算加班,如不足40小時,則會用周六日時間抵扣。
比如,有的公司周一到周五錯開上班,而周六日安排上班,只要當周未滿40小時的上班,均不會算加班。
另外,調休的也不算加班。
所以加班一般會以月計,除開法定假外,正常時間每天都出勤達到8小時,有以前的加班小時本月補休的也算正常出勤,這樣情況下的周六日上班,才算加班!
正常上班時間工資的兩倍,周六周日公休,屬于加班。正常加班是1.5倍,法定節假日加班是3倍。
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展資料
按照法律規定,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時間為250天,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為115天。
計算方法:每月工作時間 20.83=(365-104-11)÷12;月計薪天數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時間 250=365-104-11;全年節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每月平均法定工作天數21.75天是按全年365天減去104個公休假日,再除以12個月計算求得。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不計算為缺勤天數。
一些小工廠每天加班4個小時,周末還加班,算違反勞動法嗎?
當然是違反勞動法的。
我們生活中確實有一些小工廠,還有餐館飯店,商店銷售,他們都要求員工每天上12個小時左右的班。然后周末還不休息,每月休息一天就算好的了。
這其實是我們勞動法嚴厲禁止的。勞動法規定,職工每周是4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每天是八小時。如果要實行計算公式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必須要去勞動部門進行備案,不備案就是違法。
在企業與職工商議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安排周末加班和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周末可以安排加班,但是如果不給予調休的話,必須要支付200%的工作日工資。
違反每天三小時,每月36小時的加班時間的話。按照每人每月一千元的標準進行處罰。
所以我們職工在了解勞動法的前提下,一旦被侵犯了合法權益,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我們職工要勇敢的站起來,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只有社會形成了普遍共識,侵犯我們利益的行為才能得到遏制。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加班時間嗎?
最新《勞動法》全文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勞動法》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應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法》第39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法定節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節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節一天《清明節當天》
4、五一節一天《5.1當天》
5、端午節一天《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一天《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三天《10.1~10.3》
1、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300%勞動報酬。法定節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資,總之不允許職工調休。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200%勞動報酬。但是用人單位領導有權安排勞動者調休,調休必須在半年內完成。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正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工資的150%支付勞動報酬。
一周的工作時間國家是有規定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評論每周不超過44小時。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也就是說,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五天半。你一周工作48小時顯然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的標準,剩余的4小時屬于加班范疇,你可以申請加班費用的。
周六算不算加班恐怕要與老板談判,我們說了也不算。
現實很殘酷,金錢至上讓很多老板是很難說話的,加薪無異于要了老板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