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辭職都需要注意什么_離職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
特邀律師


流程如下
一、提交個人辭職申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均需院系部處領導簽字蓋章;
二、報人事處提交請示報醫院主管領導審批、發文公布;
三、領取同意辭職文件、離院通知單,辦理離院手續;
四、至綜合科辦理社保視同繳納證明;
五、提交調檔函(注明接收單位地址、郵編,接收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人事處將個人檔案寄出。
一般的勞動者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就可以,但你是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在辭職方面不能完全適用勞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各地一般有各地區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根據大部分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如果你辭職的原因不符合相關《辦法》規定的情形,你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協商解除達不成一致,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一定期限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辭職原因不存在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事由,單位要求你提前一定期限書面通知辭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至于違約金問題,若單位已經同意你辭職,你應該按照單位的相關規定對工作進行交接,之后單位會給你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與你結算工資、予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封存或者轉移的手續。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問題也就不需要給付。
離職的時候,應該注意的事項很多,主要從兩個大的方面來考慮。
一、被動離職,這個是重點,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管自己有無過失,都要以平常心對待離職之事,用"塞翁失馬,焉知非福"的典故來寬慰自己,不發牢騷,不講怪話,不怨天憂人,始終保持理性和君子風度,彰顯自己的職業道德。
2、嚴格按照單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認真整理自己經手的文件、資料、業務檔案等,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和各種文件、資料、檔案等移交工作,并履行書面交接手續。遵守保密規定,嚴守單位的商業秘密。
3、不論是什么原因使自己離職,都要用一顆感恩的心,衷心感謝幫助過自己的領導和同事及下屬。把"人生何處不相逄"做為座佑銘,繼續保持、鞏固和發展昔日在工作、學習、生活中結成的友誼,使其人走“茶不涼"。
4、離職后,認真分析總結被離職的原因,查漏補缺,充實和提高自己的學識水平、業務工作能力,迎接新崗位的工作。
二、主動離職,應該注意的事項,主要是找好離職的理由,使雙方都能接受,都有面子,好聚好散。當然,如果你是單位的業務骨干,或者是高管,單位選配接替你工作的人員需要時間,遇到這種情況,你要充分理解,積極配合,切忌任性和決絕。老話說得好:做事要留后手,做人要留后路。所以,要積極溝通協商,妥善處理。
其余注意事項與被動離職中的2、3、4項內容相同。
你有想有離開公立醫院嗎?在什么情況才能會走?謝謝你!對這個問題我個人是這樣看的,公立醫院是政府扶持的一個醫療機構,他的主要功能是給一個地方或者一個地區為了解決患者受疾病的困擾而實行救死護傷,實行人道主義的公共事業單位。從而醫務人員一直受人尊敬,為的是當患者有了重大疾病時,總是第一反映就是去醫院去看大夫,迫切讓患者早日康復。那么對醫務工作者是什么想法呢?絕大數的醫務工作者是有性心和技術能治療好每一位來就醫的患者,使他們通過積極配合能早日康復。然而醫務人員的待遇又是如何的,說句老實話,對待遇問題我認為不是所有醫務人員都是一樣的,特別是主科醫生,外科主刀手,只些人的收入除了本身工資外,并還有附加工資,所以說一般醫務人員她們僅僅能拿到基本平均工資,外加加班補貼,而她們年齡又年青,又有學科文評,總認為醫院工作又辛苦,而且經長出現醫患矛盾,所以總想離開公立醫院,外去闖蕩一下,或者是走醫療器械的推銷,這樣工作又輕松,賺錢又快,介紹一臺醫療器械從中就能賺不少利潤。我想這也是一部分醫生要離開的原因吧!不知道是不是要離開公立醫院的主要原因?僅個人觀點,不代表大家意見,望大家共同參于討論!
現在的大醫院護士都很辛苦,白班夜班都很少有閑暇的時候,規矩又多,更不用說患者難伺候了,如果脫離這個環境有證的護士還是很好找工作的,到處都有要的,尤其是大醫院出來的經驗豐富,可以到下一級醫院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機構都可以,不想值夜班可以去一些康復機構,預防保健家庭護理,一些醫藥公司也會有需求,總之離不開你的技術
謝邀!入職進修期間的培訓費規定,勞動合同期未滿即離職或者離崗,需要給單位賠償金以及未服務期的賠償金等只要情況屬實就是合理的。
根據合同來看,醫院支付了乙方的進修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發放了進修人員在進修學習期間的工資及績效等,即便是培訓時合同上沒有說明具體培訓費用是多少,但是醫院確實支付了不少錢,再說很多單位的進修機會都是很搶手的,免費的不大可能。
既然有違約賠償的約定,實在想離職,該交的錢還是要交的。
賠償3萬多可能是多一些,應該可以爭取。
這幾條的約定太過強硬,還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看。
《勞動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簽訂了協議,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單方面違反服務器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同時勞動法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看你要交的那3萬塊合不合理,你可以讓單位出具當時培訓期時單位為你個人花費的費用是多少,分攤到你未服務期應該承擔的費用是多少。
若認為單位強人所難,做法不合理,可以去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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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個醫院狹隘的思維也許已經決定了它的發展高度,至少在這一屆領導團隊來說,他們不顧醫院口碑的策略是失敗的,給以后醫院的人才招聘留下了無窮后患!醫生自由流動不可阻擋,你們在怕什么?
最近醫生辭職咨詢問題很多,很多還僅僅有想法而已。因此,想要成功辭職,必須先要邁出實質性的第一步,那就是立即遞交辭職申請,并且確定遞交日期,并保留好證據。
1、記住:提前30天和書面申請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2、非常重要:先仲裁 再訴訟 別超15天
發生爭議,先找人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拿到裁決書,如果裁決書達到要求,找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內容。如果沒有滿足要求,請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法律規定只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實當中都已經把勞動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不經過勞動仲裁,直接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非常重要: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這個時限也是非常重要了,如果拿到仲裁裁決書,不論是不予受理還是不支持你的仲裁請求,一定要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然的話仲裁裁決書生效,喪失了維權的機會。
一裁終局就是這么個意思。
作者:盛孝輝,執業醫師 、執業藥師 、麻醉學主治醫師 、法律職業資格 、中級社會工作師、法醫學碩士,行醫、寫文、普法,律師工作經歷,職業撰稿人。
分兩種情況: 1、辭職后馬上有新單位接收,可將醫保關系全部轉移到新單位,這個由新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幫忙處理。 2、辭職后沒有新單位工作,可先將檔案存放在勞動局或者社會保險所等能夠托管檔案的地方,具體要看當地的規定,一般來說,只要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就可以托管檔案。這個情況下,醫療保險要個人繳,一年交一次。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自謀職業人員,從解除勞動關系的第二個月起就可以辦理自謀職業人員參保登記手續,一旦重新就業改為用人單位參保。若沒有及時辦理自謀續保手續,而待到新單位后才補繳, 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應在續保時補足。中斷期間需補繳的費用由單位代繳,職工只需把應補交款交給單位。 怎么辦理個人繳納:帶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存折,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