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_企業違反勞動法解雇員工,如何申請賠償?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明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第16條固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在聘用員工時,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違法行為。
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需要給員工繳納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支付。企業不繳納或者變通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二、明確企業違法處罰法律規定。
(一)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兩種處罰措施,一是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有效地約束。二是要求企業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二)不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勞動法》第100條固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因此,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三、明確員工權利救濟途徑。
企業出現了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并對員工造成了損失,作為員工,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企業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處置企業不簽合同、不繳納保險的行為。
二是勞動者依法維權。勞動者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用調解、仲裁、起訴等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規范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做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對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依據。
希望企業依法按規從事生產經營,既追求經濟利益,又努力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實現多方共贏。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好,面對不執行完勞動合同期限都員工,常規做法,說員工提前一個月說明提出辭職。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后,按時完成工作交接,并辦理好工資結算事宜。
但從你的問題上看,似乎并不希望這位員工提前離職,那么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案,僅供參考:
1. 該員工所從事都崗位屬于技術類的關鍵崗位。那么,公司需要在該員工入職之初即要求其簽訂相關的協議,約定其不得在勞動合同期到期前提前離職,否則需要支付相應金額都違約金。如果其說掌握都技術信息牽涉到公司的機密,還應該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無論其是否離職,都需要履行公司機密的保密義務。此外,還有一種屬于“競業協議”,即該員工一旦從公司離職,無論是否執行完勞動合同期限,都需要在一定時期內(短則三個月,中期約3年,個別的甚至要終身)不得從事相關崗位工作,或不得在“競業”范圍內的公司任職。
2. 如果該員工為涉及上述因素,但是該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為培養其工作能力,為其提供相應都業務培訓,或相應的職業素養提升支持(如學歷晉升、技術職稱提升等),那么該員工如果為如期完成約定都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實需要提前離職的,那么需要向公司支付相應都培訓費用及違約費用后,才能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3. 如果該員工確實因一些私人原因,無法繼續留在公司任職。那么建議公司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無論其是否離職,盡可能地為該員工提供一些幫助。并和該員工溝通其離職后都工作交接問題,涉及客戶信息維護的,做好相應的交接和維護工作;涉及技術跟蹤的,由員工配合完成后續接替員工的知識和技能培養工作。如果員工離職比較急,后續員工無法快速接班,可邀請其以兼職都方式,為公司工作都連續性提供支持。
總體來說,員工流動是職場中的常見想象。如何應對,需要管理者和人事部門未雨綢繆,高屋建瓴,才能保證公司人員流動處于健康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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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個月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員工要交違約金嗎?公司該怎樣做?
感謝邀請。具體要看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簡單分析一下。
1、法律明確規定的是關于培訓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實踐中常見的是競業限制違約金,但是企業必須支付補償為前提。《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如果出現糾紛,一般要先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再向法院起訴。
企業違反勞動法解雇員工,如何申請賠償?
感謝邀請。
1、先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結果可以法院起訴。我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不經仲裁法院不受理。
2、違約解約,企業應該賠償,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舉個簡單例子,工作滿三年,企業應該支付6個月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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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