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人入室打砸_入室打砸是刑事案件嗎?
特邀律師
算不算正當防衛,看具體情節。
一般來講,正當防衛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對方的侵害已經結束,或者還沒有發生,則防衛就不算正當防衛。例如,某甲昨天上門打架,將某乙打傷,某乙今天又將某甲打傷,則不算是正當防衛。
第二,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所謂限度,就是與不法侵害相適應。例如,某甲打了某乙一耳光,某乙還手將某甲打斷一條腿,這就不能算正當防衛。
第三,當加害者侵害停止或有畏服的表現時,防衛應當及時停止。否則就成了防衛過當。如小偷偷了當事人一件衣服被發現,當事人講小偷綁住毆打兩個小時致使小偷死亡,顯然就是有問題的。小偷既然已經被綁住,已經沒有傷害當事人的危險,就不應當繼續毆打。
第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屬于正當防衛,一般如果鬧事者跑到對方家里鬧,會適當放寬認定標準,如果沒有進入家里,會適當從嚴認定標準。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20年10月,黑龍江綏化男子韓雪巖被樓上鄰居家多人在自家打傷,韓雪巖選擇了報警,但是由于警方的處理態度,導致了韓雪巖的不滿,然后其將此事公布在了網上,當地警方看到之后讓其刪除,韓雪巖并沒有刪除,最后當地派出所說韓雪巖是屬于斗毆行政拘留了8天,關于此次事件,我有以下四點看法。
一、負責此次案件的轄區派出所存在嚴重的瀆職行為
韓雪巖和家人被鄰居打傷之后,選擇了在第一時間報警,但是當時警方并沒有出警,給出的理由是“任務太多,”很顯然這里存在著嚴重的問題。雖然各個地方對出警沒有的明確的規定,但是基本上報警了,都是必須要出的,尤其是像打架這種可能會涉及到人身傷害的治安案件,當一方報警之后,警方應該盡可能的最快出警,為的是避免事態升級造成進一步的傷害發生。但是韓雪巖報警了,轄區派出所以任務太多為由,并沒有出警,光這一點來看,轄區派出所就存在著嚴重的瀆職行為。
二、轄區派出所拘留了韓雪巖八天,給出的拘留理由太過牽強
自己被打傷之后,由于沒有得到應有的公平公正處理,韓雪巖將自己被打傷的事情發布到了網上,由于轉發量增多,當地轄區派出所讓其自動刪除,韓雪巖說可以刪除,但是必須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由于打人的人不付醫療費,也不道歉,并且警方也沒有處理,所以韓雪巖并沒有刪除自己所發布的內容,隨后韓雪巖就被當地轄區派出所行政拘留了8天,并且拘留理由是“雙方發生了廝打,導致不同程度受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韓雪巖行政拘留8天。我想問一下,當地的轄區派出所,既然定義為了“雙方互毆”那么為何要拘留受傷的一方?何況韓雪巖在家中是被別人強行闖入打傷的。所以我認為轄區派出所給出的拘留理由太過牽強,完全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雙方根本不存在互毆,韓雪巖完全屬于正當防衛
事發當時是鄰居家二人來到韓雪巖家中然后雙方產生爭吵,是鄰居先踹了韓雪巖一腳,將其踹到砸到了鞋柜,然后鄰居又將韓雪巖的爺爺打傷。很明顯,韓雪巖完全屬于正當防衛,雙方根本不存在互毆問題,但是轄區派出所就將這件事定義為雙方互毆,然后只拘留了受傷的韓雪巖一個人,目前打人者還在外逍遙自在。壞人都闖到家里打傷人了,被迫反抗是理所應當的,并且對方還沒受傷,傷的還是自己,不知道轄區派出所到底是因為什么原因才導致這種處理。
四、由于被拘留,韓雪巖被公司解雇,但其公司的做法也是屬于違法的
由于當地轄區派出所拘留韓雪巖時通報了其工作單位,導致了單位現在要和韓雪巖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之所以要讓韓雪巖離職,給出的理由是“因為對方有拘留史”。雖然說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承擔任何經濟補償。但是韓雪巖現在雖然被拘留了,但那也只是行政拘留,并沒有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完全是不符合道理的,也更不符合法律。
雖然韓雪巖也有可能存在過錯,但是轄區的派出所這種處理結果,才是讓其不滿的最大原因。
在自己家里被鄰居闖入打傷,最后的處理結果是令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如今韓雪巖已經被拘留了8天,并且有可能面臨失業的風險,希望這件事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千萬不能讓壞人逍遙法外,也不能讓好人蒙受冤屈。
入室打砸依法該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而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你問題的核心 既有“入室”又有“打砸”如果所謂“入室”是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或者說房屋主人同意,帶有主觀惡性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那么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轄范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所謂“入室”并非進入他人住宅,而是進入單位或者他人的商店等經營性場所,那么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關于打砸的問題,也叫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果所故意毀壞的公私財物價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會被按照刑法275條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所造成的損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追究行政責任
什么罪?
在中國法律語境下:
”砸開門窗入室”一一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未經住宅居住人許可,或依法定的理由和程序,強行進入公民住宅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提問者所描述的這三人凌晨用硬物砸門窗進入他人住宅,如果沒有適當的身份和依法定的理由和程序的話,就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情節嚴重的行為,肯定構成了犯罪,即“非法侵入住宅罪”。
當然一一如果是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持證依法強制進入公民住宅的就是合法進入,比如人民警察依法查辦刑事案件,比如強制搜查丶依法定程序抓捕犯罪嫌疑人雖未經居住人同意但是依法定程序強制進入公民住宅的,不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而是合法進入,如果該居住人暴力襲擊依法強制進入的警察阻止進入的話,則構成暴力妨害公務。
”進入我家打砸”一一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比如經司法物價鑒定達到了”兩高”辦理此罪的數額標準就構成毀壞公私財物罪,尤其提問者描述凌晨砸門入室后又砸東西情節惡劣,依法應追究其毀壞財物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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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的原因是什么??這個很重要。
如果是搶劫,那是可以被拘留的。
如果就是你在家里有人,入室的人是你開門讓人家進來了,或者是你允許人家進來的,后來因為口角或者糾紛才被砸,那就是民事糾紛,沒有傷到人的話就是協調處理一下,賠償換新玻璃的錢就行了。
如果傷到人的話,可以看傷情程度來定性,如果是刑事案可能會被刑事拘留判刑,如果就是民事案件,那就是協調解決了。
如果投訴的是事實,卻實擾民了,他們去人家打砸東西,僅僅拘留幾天是不行的,對這樣野蠻的人,橫行霸道的人,必須判刑,最少判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