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屬于什么罪_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什么案別?
特邀律師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12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法律上這個罪名的犯罪構成及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所以,如果您說的情況確實涉嫌了犯罪,情節輕微的話,完全有不予批捕的可能性。檢察院不批鋪并不代表不夠成犯罪,只是犯罪嫌疑人無須被強制羈押而已,法定的程序還會繼續往下進行,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轉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然后再轉法院進行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我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釋里規定的情形,還有可能免于處罰。
我們最近便代理了這樣一個案件,當事人因做生意向親戚借錢1000萬元,后通過公安機關得知親戚的錢系犯罪所得,親戚已經被刑事立案且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要求當事人退贓,當事人借來的錢已經全部投入到生意里,沒有辦法退贓。春節前公安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當事人刑事拘留,當事人家屬委托了我們,我們了解了案件情況之后,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并不夠成犯罪,便向公安機關遞交了法律意見書,后公安機關采納了我們的建議,釋放了當事人。當然,贓款應該予以退還,一定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追贓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暫時可以幫到您,具體的情況,還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咨詢。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名就是以前的“銷贓”以及類似的幾個罪名。具體量刑,所得金額是重要依據,另外還要考慮是否退贓,是否慣犯累犯(從重),是否投案自首(從輕),是否團伙等情節。
例如: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另外,考慮犯罪所得的涉案情況和其他情節,例如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主業或以營利為目的。
總之這個罪名考慮的因素比較多,需要綜合考慮,同樣的涉案數額可能量刑結果差異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