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不同意賣房_如果離婚后一方不同意賣房子,法院會強制賣房嗎?
特邀律師
起訴離婚后法院會把房子判決給一方,然后判決補差價給另一方,如果補不了可能也就只能一點一點的執行。但是如果你媽媽愿意接收房子根據市場價值補差價給另一方也是可以的,房子到自己名下過戶完了就不怕賴著不走了,直接報警或者抬得扔出去換鎖
第一,確定該房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有父母雙方出資);
第二,若為共同財產,男方主張賣,女方主張留,若協議離婚時,則雙方可約定房屋產權歸女方,女方補償男方該房產價格的一半;訴訟離婚時,法院亦會結合雙方意愿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判決房屋歸女方,女方補償男方房屋價格一半。
關于這個問題,先說答案,夫妻雙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把房子賣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房子就可以賣出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年滿十八周歲、精神智力發育正常),簽訂合同是他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這個合同即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經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是否就能夠把房子賣了?不一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經另一方同意,是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的,這時問題就產生了,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不能過戶,也就意味著合同無法履行,買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簽合同的一方(賣方)就需要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看到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屬于不動產,其產權的變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過戶將無法完成,買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子并沒有被賣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況,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說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讓人在滿足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時滿足前述三種情況,即不知道賣方是無權處分,交易的價格屬于正常市場價,且房屋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只要不滿足任何一點,如明知房產存在其他共有權人,或買賣的價格不符合正常市場價,或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都不構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旦另一方知曉該情況,就可以阻斷該房產所有權的轉移,請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出賣的房產。
還有一種情況,假如買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況,此時,不知情的一方的權益如何保護?
假如買方確實不知道賣方無權處分房產,且按照市場價格支付了房屋價款并完成了過戶登記,此時不知情的另一方是無權再追回被賣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損害,其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向無處分權的人(即賣方)要求損害賠償,即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此舉的目的在于保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避免交易被隨意撤銷而引起秩序的混亂,第三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正常價款購買的房屋且辦理了過戶登記,其合法權益也是應當受到保護的,不知情的一方向無處分權的人要求賠償也非常合理。
北京冠領律師為您解答:1、如果協議離婚,先前約定房屋產權一人一半,目前對方不同意賣方,這種財產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進行裁判,獲得法院的裁定后,可以進一步往下進行執行程序;2、如果是訴訟離婚,法院已經裁定房屋產權一人一半,那么現在向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