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雨不修好不交物業費_樓頂漏雨,物業不給修應該怎么維權?
特邀律師
物業不是萬能的
:先捋清楚維修責任屬于哪方
物業公司,開發商,或者是業主你自己都有可能有維修責任。
一般這種外墻滲水屬于建筑質量問題,根源在于開發商,如果房子還在合同的保修期內,那么維修責任就屬于開發商
如果過了保修期維修責任可能就是自己承擔了,如果你們業主委員會自己有維修基金,可以申請動用維修基金維修。
至于可否拒繳物業費,如果維修責任最終屬于物業公司,那么物業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你當然可以拒絕交物業費的義務,這叫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果責任不在物業,還是按時繳費。
停水停電,物業公司沒有這個權利。
從法律關系來說,用水是業主跟自來水公司之間的供水協議,自來水公司向業主供水,業主繳納水費。而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是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業主繳納物業費。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且是獨立的法律關系。
所以,即便想要停水,這也只有自來水公司才有權利停水,并且還必須是業主出現違約情況,符合停水的條件。
但是,至于樓頂漏水的問題,這個涉及維修責任和維修費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
從該規定來看,樓頂是屬于共有部分,屬于所有的業主共有。物業作為服務企業,有義務對公共設施進行維護的法律義務。因屋頂屬于所有的業主共有,因為共有物的修繕,費用原則上自然需要所有的業主共同來承擔。因為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可以通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只要依照相應的程序進行即可。
樓頂漏水,物業不給修,該怎么維權?這問題問的叫人摸不著頭腦。我們先看看這問題物業不給修這句話說明是一個住宅小區。而小區是有物業服務公司的。(不是業主自治,也不是請他人管理。)不給修這句話說明物業服務公司有責任修而不修。(這責任不是物業公司的,物業只有協助,沒有維修義務)樓頂漏水是說漏水部位是樓頂。而這樓是什么樣子的樓沒有說清。住宅小區樓有多種。別墅區的樓頂漏水維修是業主自己的事。因為這樓沒有共有部位。要求物業服務公司幫助維修是要付費的。
如果你住的是水泥合子,又不是頂層。那你就要樓上那戶查查是什么原因向樓下漏水的。如果是樓上住戶水管或接頭 漏水由樓上住戶修。與物業服務公司無關。最多請物業公司協助。如果你住的是頂層,你就要請物業服務公司協助查明原因。有兩種情況,須搞清楚。一、樓蓋是平面,在現澆板的上面有隔熱層。如果滲漏,要查一下是否在五年保修期內,在保修期內由開發商修,過了保修期,就要動用維修基金,按規定手續辦理維修。二、如果是多層,(老舊小區大部分是多層)多層的樓蓋有瓦屋面和平面。瓦屋面的樓蓋多數是板樓。先查一下瓦有沒有壞,如不壞就要查落水天溝有沒有被堵,清理一下。天溝被堵是瓦屋面樓蓋漏水的一個原因。這里我要提醒一下,天溝落水管口每年都該檢查清理一下。做到雨停水盡,這樣就使發生樓蓋漏水的情況少一些。樓蓋是共用部位,檢查責任是物業服務公司的。如果物業公司多年不檢查清理致使雨水漫進瓦屋面下造成樓頂漏水,物業公司是有責任的。
總之,發現自家樓頂漏水,要搞清楚實際情況,分清責任。以事實為根據,政策法規為準繩恰當處理。
至此,這個問題的結論是:樓頂漏水,找物業服務公司維權的問題一般是不成立的,要查明情況。動用維修基金物業公司有協助義務。
你不交物業費,卻要求物業給你服務?人家物業不給你修就對了,真不知道現在的人價值觀都怎么了。如果沒有物業,小區內的綠植誰來養護?衛生誰來打擾?大門誰來把守?家里的門窗有問題,誰來維修?我覺得我們小區物業就挺好的。這是我交了物業費得到的服務!你不交錢人家拒絕為你服務,沒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