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不同意賣房_賣房的時候有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特邀律師
您好!
其實這是兩個問題:
- 第一,如果不辦理繼承,房子賣不了。
- 第二,如果辦理完繼承,能不能賣,要看出售人在房產中所占份額多少而定。
就這兩個方面,分別簡單解釋一下:
不辦理繼承,無論如何,房子均賣不了。
房子能不能處置,前提是要確保這套房子全部份額都有明確的、健在的產權人。
兄弟二人按份共有房產,假設一方要處置房產,但另一位產權人已經過世,就意味著這個房子有一部分“空”了——沒有產權人,房子處置不了。
要把這個“空”填上,從方式上,就是要通過辦理繼承手續、把繼承人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確保這個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份額加起來100%。
所以,不辦繼承,滿足不了房產處置的最基本條件,房子誰也賣不了。
即便辦理完繼承,能否處置也要區分情況
按照《民法典》規定,在處置不動產過程中: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題主提到房產的共有情況是“按份共有”。參照上述法條:
- 如果另一方在房產中所占份額超過了2/3,可以自行決定出售。當然,出售所得,要按照其他人占有的份額比例,分給別人。
- 如果不足2/3,無法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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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辦法,別傷了兄妹和氣,事情得到圓滿的解決。房子是身外之物,是麻煩制造者。但它的存在,對于不同的家庭,有著不同的作用。
母親想賣房,妹妹不叫出手,說明意見不統一,賣房有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最好不要走向法律訴訟,那樣的話會形成家庭關系的倒退。畢竟母親是在你家,有很多情結或許不能夠明說,但兄妹之間心里都有數。
關于房屋繼承權,配偶、子女都有份,只是繼承順序有區別。母親是第一繼承人,享有一半的財產繼承權,剩余財產由子女繼承。說的是否準確,要以法律為準繩,這里只是個鋪墊。
不知道母親有沒有退休工資,如果沒有,現有房產就是老人家的生活支撐。有一天不愿意在你家住了,她還有個睡覺的窩。但是、如果失去了這個落腳點,老人恐怕就睡不踏實了。這只是假設,通常老人的心里落葉歸根,要有屬于自己的家。
看看老房子有沒有拆遷的可能,趕上了這個問題就好解決了。多要幾個房門,一家一處,相安無事。如果沒有那個運氣,現在就把房子租出去,老太太收房租,補貼你的生活家用,合情合理,誰都不會說啥。
實在要攆鴨子上架,必須要走法律訴訟,起訴的那一刻也要慎之又慎,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能出手。開弓沒有回頭箭,進一步萬丈深淵,退一步海闊天空。
最好的辦法,勸說母親不能賣房,支持妹妹的意見。老太太郁悶了就出去走走,到各家轉轉。有困難了,兄妹一同想辦法,共同出資。目的只有一個,別叫老人傷心,一定要讓老太太安度晚年,一家人幸??鞓?。
友情建議,只供參考。
共有房產買賣是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的,不然房子是賣不了的。 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若是通過遺產繼承的房產,由繼承人按份共有。
對于按份共有的財產的處分問題,我國物權法有如下的規定: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同意出售該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享有的產權份額之和超過全部份額的三分之二,即可以出售該套房屋。
不同意出售該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同意出售的按份共有人所占有的份額不足三分之二,則各按份共有人只能向第三方轉讓自己所享有的份額,但在房屋買賣實踐中幾乎不可能實現。
法院必須按實際情況來判定,不一定共有產權人不同意就不能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九十九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作為房產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對房屋請求分割,拒不配合分割房產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難以分割的房產,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對房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房屋款進行分割,或者將房屋產權歸一人所有,并且作價補償給其它共有人。
產權人為一人,共有人沒簽字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這種最為常見的便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在購買或產權登記時,僅將房產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
對于這種產權人單方買賣房產的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確定,合同有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確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從保護共有人的權益和市場交易秩序及善意第三人利益考量,我們法律最后選擇保障市場交易秩序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當然,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買受人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這是無權處分行為,買受人能否取得產權要根據是否符合善意取得來確定?!段餀喾ā穼τ谏埔馊〉糜邢鄳臈l件要求。第一,第三人屬于善意購買;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如果擔心配偶單方轉移房產,那建議還是進行加名,確保對方無法單方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