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_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嗎?
特邀律師
1. 現在老百姓對人身保險的認識越來越多,對保險的作用和存在的意義也理解的非常透徹,很多人都有主動購買保險的意愿。說明,現在我國國家商業人身保險的發展正處于 一個比較好的階段。
2. 商業人身保險,其實也是保險公司銷售的一種商品,其本質還是商業性質。是商業,就離不開利益,也就說保險公司銷售這款產品的目的是賺錢,而非社會保障和提供福利。這也就奠定了,保險公司不可能為購買保險的人提供全部的理賠服務,不可能涵蓋所有的風險。所以,不是買了保險就能得到賠償,不是買保險就高枕無憂,保險公司只會賠付在保險涵蓋內的損失。
3. 保險,是專業性較強的行業。對于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人身保險,現在由演化出了很多涵蓋理財功能的保險,讓老百姓眼花繚亂。所以,如果人們對購買人身保險有具體的需求,建議有一定要尋求專業保險代理人的意見,而不是隨便在大街上或者電話里就把自己賣了。
4. 現在國內的人身險公司,大部分采用代理人制度,就是保險公司將自己的人身保險產品委托給第三方的保險代理人公司銷售,自己只提供核保和理賠服務。代理人制度的引入,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銷售成本,也導致了市面上很多代理人業務水平的參差不齊。給老百姓的感覺就像路邊擺攤賣東西的一樣。
5. 對于人身保險的購買,一定還是本著誠信原則,務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防止在發生事故時,得不得賠償。
答:如實告知不僅僅是對保險公司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若未履行如實告知業務主要有三種后果:(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的。不如實告知的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并不退還保險費用。如果惡意騙取保險金的可能涉嫌犯罪。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有以下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費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4、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5、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綜前述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1、一大半的理賠糾紛是這種情況;
2、現在關鍵問題是證據,保險人主要的證據是健康告知書(一般在投保書內容中),要看是否有投保人、被保險人親筆簽名,如果投保書上有詢問健康狀況、投保書也是投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的話,那保險人就有證據表明客戶未如實告知了;
3、客戶方現在如果有充分的證據(最好是書證,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證據,但效力相對較弱)證明投保時已告知代理人的話,那也可以作為已盡如實告知義務的證據,剛保險公司不能以未如實告知而拒賠,當然保險公司可以據此追究代理人的責任,那是保險公司的事了。
如果客戶沒有證據、只以自己的陳述的話,一般就認定保險公司的書證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正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 保險合同的條款 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感謝邀請。
1.強直性脊柱炎,要看具體疾病情況,如果輕微還有機會購買重疾險或防癌險,醫療險大概率除外。
2.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我寫過一個專題。
這個條款具體應用非常復雜。
簡單的說,你這個問題描述的情況,如果兩年內出險,幾乎肯定被拒保賠或解除合同。
兩年后出險,如果與脊柱相關,會拒賠,如果打官司,看法官對病情的理解,如果是既往癥,還是拒賠的可能比較大。
如果兩年后出險,出險部位與脊柱無關,并且沒有明顯病理報告支持其相關性,如果打官司,贏的概率還是比較大的。
最后一種是保險法保護用戶來說權利,避免保險公司濫用未如實告知理由拒賠。
但這并不保護惡意(故意)騙保,并且既往癥依然是不能依靠兩年不可抗辯來支持理賠的。
3.無論怎么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涉及打官司,那么就看法官的理解,這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如果是遺漏了告知,可以進行補充告知。當然這樣的話可能直接被保險公司拒保。
醫保卡病歷都是非常容易查到并且一般肯定會查的一個理賠資料,因此這種情況下要做好打官司的準備。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