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曠工三天算自離嗎_一個月累計三天曠工算自離嗎?
特邀律師
連續三天曠工視作勞動者自離。勞動者自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因勞動者自離個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曠工三天,可以算自離。連續曠工三天,工廠自動除名、或開除。扣半個月至一個月工資獎金。家有家規,國有國法,單位企業有自己的管理規定。有事請事假、有病請病假。曠工,在任何單位都屬于嚴重違紀。而在要求嚴格的單位,曠工一天都有可能開除!
您好,我從事十幾年工廠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對于連續曠工認定自離,在現如今的法律法規中,已經站不住腳了,存在很大的違法問題。而對于在工廠工作的員工,特別到年底,經常出現辭職不批,但員工又急著要走,導致不得不自離,同時公司因此就不發放最后的離職工資,這種情況肯定是違法的,我們該如何去應對呢?
一、曠工三天真的可以算自離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的解除,需要公司或員工一方提出。如果任何一方都沒有明確提出,即便員工直接不來上班,也不代表勞動關系解除。公司只能將員工曠工三天定義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然后再以此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直接不來上班,公司也不管不顧,不經正式地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直接停發工資和停繳社保,那么也是違法的。如果時候員工要求公司發放離職工資和承擔因停繳社保帶來的損失,公司一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公司主張是員工自動離職,員工主張是公司違法辭退,但這個時候雙方都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因為公司拿不出員工離職的證據,員工也拿不出公司辭退的證據,此時會判定由公司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辭職要提前30天,但一定要經過公司批準嗎?
這個也是不合法的規定。事實上,非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即可,公司批不批準都一樣,到了時間,如果公司不安排辦理相關手續,那屬于公司的責任。
不過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保留已經書面通知公司的證據,以防產生爭議時自己被動。
三、自離了,公司能否不發工資?如果員工自離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辦?
只要員工正常付出了勞動的工作時間,公司必須支付勞動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因此,即便是員工沒有走辭職流程,直接走人,公司也要支付相應的工資。
公司說,員工這樣自離,沒交接工作,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難道公司不能要求公司賠償嗎?公司當然能要求公司賠償,但一樣不能直接從員工的離職工資當中扣掉。而且要經過員工的確認,比如承擔的損失額度等等,如果員工不同意,那么公司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而能直接克扣。
總而言之,我們能夠走正常離職手續,最好還是正常去走,如果真的遇到緊急情況自離了,一樣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最后這一段時間的工資。當然,如果真的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么賠償責任也少不了!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勞動法沒有規定曠工三天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無故曠工不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又不出勤的,屬于嚴重違違反公司紀律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擴展資料: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