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0歲勞動關系_超過60歲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特邀律師
今天一位將近60歲的老人(重慶人)前來投訴,說單位拖欠她二千多元工資。雖然勞務關系不是我們受理范圍,相信大部分人都和我們一樣,覺得老人太可憐了,又是殘疾人,先入為主,同情心馬上泛濫,詳細詢問了情況后并立即與單位聯系,后來與她聊天問她這么大年紀怎么不回老家,老人說她一直在南昌打工,家里有2個兒子也有孫子,老人在15年前撿了一個小女孩,現讀高二,要掙錢供女兒讀書。兒子讓她回家看孫子,但不愿出學費供妹妹讀書。問她為何撿女孩,老人說當時自己沒殘疾,在豐城馬路上看到被扔的小女孩就收養了。愿好人有好報!為保護當事人,特意在臉部打了馬賽克。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以及本律師辦理勞動工傷類案件10年的經驗兼有解答如下。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是很難再交社會保險的。除非有極其特殊的情況。
第二,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發生工傷的,首先要確定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基本的法律關系是選擇維權的基礎。
第三,如果勞動者選擇工傷維權的話。首先認定工傷這個程序就比較難。而且要確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即便是在特殊情況下能夠認定為工傷,那么是否能夠得到充分足額的工傷賠償,也是問題。
第四,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通過工傷程序解決賠償問題,或者是通過普通的民事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
第五。選擇解決賠償維權程序不同。責任分配,以及時間長短,賠償數額鑒定標準。都有所不同。勞動者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
第六,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而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起來情況比較復雜,
建議,能夠詳細咨詢專業律師已得到權威明確具有實際操作新的知道,免得自己不懂法律,走了彎路,而使自己的權力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不存在在么處理,男員工滿60歲,女員工滿50歲合同自動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請注意,最高院這一解釋沒有涵蓋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即大部分農村居民(有的地方的農民也有保障)。但各地的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的解釋中可能涵蓋所有60周歲以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