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 補償 賠償_合同期內被辭退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謝邀,就所提問題提出個人看法,首先明確地告訴你這是件很好辦的事,因為在法律的范圍內的事,就叫"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因此理應得到賠償。
然而我們生活在現實之中,諸多事物不盡人意,試想連《勞動法》都不執行的單位,又談何能得到賠償呢?所以在此必須首先考慮的是用什么樣最有效的辦法去尋求解決此事,明知對方已違法,可當你一普通平民求他們辦事時總會遇到推三阻四…如此須考慮時間與耐性,對方雖無理,但你必須得理智,決不可沖動,否則有理無處伸…
說了些許也不知這是否清析,從本身來講已很清楚明細了,因為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人口眾多,國家之大,必須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此提問理該賠償,否則有辱法律的尊嚴…
我們一輩子總會換換工作,這就涉及到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可是一筆不小的錢哦~
計算基數
按離職前12個月平均得到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就以這個3倍封頂。低于最低工資的,以最低工資計算。計算年限
按本單位工作年限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計算規則
N為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因醫療期滿不能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三種情況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同時獲得。
問題的用詞存在歧義,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則需要根據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認定。
這里主要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問題。
很多用人單位或個人都認為,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職工就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用人單位也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但是,勞動合同法畢竟是一部以維護勞動者權益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有著不一樣。勞動合同法在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的補償有著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經濟補償金則規定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該規定,只有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是勞動待遇維持或提升的這種情況下,否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
1.用人單位經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法律同時規定了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較:因為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者辭職也會出現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辭職離開的情形,所以造成很多人分不清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結:楠楠律師教你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