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值班費規定_行政事業單位值班費發放規定?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但是,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不適用用勞動法,其他事業在編人員和單位簽有合同,可以執行勞動法,但上面的公務員加班或值班都沒有加班費,事業人員自然也不好拿。所以八項規定后,所有的機關事業單位無論值班或加班都沒有發過加班費,不允許也不敢發。
這種局面可能馬上會被打破。新出臺的公務員法即將在今年六月實行。新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這意味著以后公務員加班包括春節值班可以明正言順發放加班費了。
小公這里已經在做方案,給公務員節假期日值班發值班補助,八小時值班按200發放,如果是一級24小時值班三倍。由于還沒下文,今年春節值班發不了,是否過后補不得而知,但明年肯定可以。
有沒有夜班津貼要看什么性質的單位。
全額撥款性質的事業單位,一般很少會有需要上夜班的崗位,而且由于經費由財政全額負擔,支出必須納入預算,如果事前沒有做計劃做預算,財政一般不會增撥臨時性經費,想多花一分一厘的錢恐怕都不行,因此別說發夜班費類似的津貼,就是多報點公用事業經費都困難。
而如果是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如醫院、報社、電視臺等類似的單位,單位有一定的經費自主權,而且確實有工作需要必須輪班、值班,是可以發放相應的津補貼的,但前提必須報備相關部門取得同意后才能發放,否則只要有人舉報,一旦查實單位領導和相關負責人不出意外都將被問責。
小公以前待過的事業單位就是差額撥款性質,單位有經營收益,因為工作特性,每天都需要安排人員值夜班,故而也發夜班費。當時好像是一晚80元,十年前的標準。后來為了創收鼓勵職工有償拉業務,給予點數提成,八項規定后,有人將這事捅到了紀委,結果一查查出幾項違規發放的補貼,除了夜班費這樣的支出沒有要求退外,其他的費用一律要求退還單位。整個單位的領導班子因此也被問責,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一時間搞得單位上下怨聲載道,然而紀律就是紀律,再有意見最后也得服從組織規定,容不得半點馬虎。
這就是當前對事業單位發放津貼的限定。能不能發,還得看你是什么單位有沒有工作需要和正當理由。
很多事業單位加班沒有加班費,原因如下:
首先,加班不同于節假日值班,比如你下班以后,因為工作有一點沒做完,自己選擇加班,或者是周末因為臨時工作,需要加班工作,這些情況下加班,都不會有加班費,主要原就就是沒有具體的文件支持,更通透一點,這樣的加班是你自己的選擇,不是法律規定的加班,因此不會有加班費。
其次,各地政府財力有限,因此,除了法定意義的值班(法定節假日,值班都有文件要求),其他情況下的加班,都不會給予加班費,如果給的話,光是加班費就得讓政府頭疼(支出太大),同時,有些加班雖然是領導要求(口頭要求,不會有文件支持),但拿到桌面上說,那也只是領導對于工作的建議和要求(比如周五打電話說要資料,越快越好,往往這種情況你都會選擇加班趕出來,這樣一來,又是你自己選擇加班,哪里會有錢),即使給你發加班費,最后肯定要退。
最后,不只是事業單位,很多公務員加班也沒有加班費,這些在基層很正常,如果我現在,就在上班,一分錢沒有,還要貼上300元路費,你不去紀委查你,你去了又沒有文件要求你五一上班。
這個問題我記著國家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中好像有加班安排補休這一說法。再說了,按照機關的一貫做法,如果有類似規定的話,相關單位肯定會在第一時間落實,這方面的工作落實力度大家根本不需要擔心,如果今天下文絕對的不會讓它過夜,馬上落實。
在我看來,這個口子還是不要開的好,因為一旦開了的話,那么一夜之間就會冒出來許多加班的人,肯定會出現很多上班時間不干休息時間干的現象,我們并不是對事業單位人員懷有有色眼光,而現實當中的確有很多人不自覺,總是喜歡鉆制度的空子。
如果要想發放加班費,那么先把請假扣工資福利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吧,企業為什么有加班費?因為人家有績效,加班有產出,不上班就是曠工,不但沒有工資,很多單位還會罰款。
所以,在討論事業單位加班遇之前,我們還是討論一下請假、工作效率這些問題吧。
行政事業單位節假日輪流值班,沒有值班費。
不能,績效工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統一規范加班費、值班費這些的,績效工資實質就是我們以前所說的加班費、值班費,只是現在用績效工資的方式給予統一規范!!加班費這些是不能再發了的,當然就看你單位的領導敢不敢的問題了,敢的話偷偷摸摸發也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