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造成嚴重后果認定_誣告陷害罪會被怎么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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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為達到個人不正當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實、虛構情節、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屬于誣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實;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經查信訪舉報反映內容完全失實,仍誣告陷害他人等。
《辦法》要求,審慎認定誣告陷害行為。還規定,縣級及以下紀檢監察機構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辦法》還要求,準確區分錯告誤告行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澄清正名。規定:因被誣告陷害導致被舉報人參加換屆選舉、選拔任用等受到影響;人身及財產權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嚴重影響;因同一事項受到反復舉報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澄清正名。
規范工作流程,審慎啟動實施。澄清正名工作應當在征詢被澄清對象同意后,并與所在單位黨組織充分溝通,在一定范圍采取公開通報、召開會議、書面函復等方式進行。澄清正名相關情況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進行通報。澄清正名相關材料,應及時存入干部廉政檔案。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誣告陷害罪是情節犯,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但是何謂情節嚴重,法律并未作出具體立法和司法解釋。對于此情節嚴重,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綜合而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所謂情節嚴重,即是指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比較嚴重,例如,誣告他人犯危害國家安全、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罪行,且誣告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 二、情節嚴重是指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的情形。 三、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誣告陷害的行為足以引起司法機關啟動司法活動,只要一旦啟動了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如立案偵查,即構成情節嚴重。 四、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對被誣告人進行告發以后,引起了被誣告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情形。 五、情節嚴重主要指誣陷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如造成被誣陷人被司法機關錯誤取保候審、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