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逃逸賠償后能判緩刑_撞死人后逃逸自首積極賠償可以不判刑嗎?
特邀律師
致人死亡是過失犯罪,完全有緩刑的希望和可能。
那么逃逸了則加重了處罰且性質發生了變化,緩刑的可能性就沒有了,應是實刑且服獄刑了。
諒解書只是獲得了受害者親屬的諒解,或其親屬不再追究了。但受害人不究法律則要究,諒解書不是免罪書或特赦(免)書。
依我之見:‘’這種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并加重處罰應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須的,為什么說加重處罰追刑責是‘’必須的‘’?
一,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處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例所提行為人犯罪,雖有取得家屬諒解并積極賠償的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并無減輕或降格處理的‘’法定情節‘’,而這種惡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處罰法定情節‘’。因此,依法應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處‘’。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1,(條件)因民間糾紛,刑法四、五章,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性犯罪。2,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可分別建議減輕或免除處罰。3,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從主觀上講系‘’故意(間接故意)‘’,從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類罪‘’,從法定刑上看依法應判處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從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觀故意,還是法定刑的規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屬獲得了積極賠償并諒解請求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本案也不符合"當事人刑事和解‘’免除處罰或不追責的法律規定。
綜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觀惡性極深的故意性犯罪,社會危害和影響極大,加重追究刑事責任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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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后,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積極賠償的,可以爭取緩刑。但法院是否宣告緩刑,還要由法官對案件審理后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交通事故撞死人,占主要責任,就屬于交通肇事罪的,積極賠償后,如果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是可以判緩刑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