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會見法律規定_刑事律師如何會見當事人?
特邀律師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一是涉及到程序手續問題,第二是涉及到會見時如何詢問的問題。
第一,會見程序問題。會見前,首先律師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的委托授權,律師與其近親屬簽訂委托合同;其次,律師必須在執業的事務所開具律師刑事會見專用介紹信;再次,才是律師攜帶律師執業證、授權委托書與刑事會見專用介紹信以及能夠證明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明的資料(如結婚證、父子關系證明等)到看守所向相關工作人員遞交手續并審核通過后,才能憑證件開始回見。
第二,如何會見。會見實際上就是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所涉及罪名的基本事實情況。為此,在會見前,律師必須熟悉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的犯罪構成與量刑規定,了解嫌疑人涉案基本事實。會見前,律師一般就需要問的問題列一個詢問提綱。這個提綱包括嫌疑人是否受到過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以及脅迫;涉及罪名的基本規定;詢問案件基本事實;如果是團伙作案,還要詢問分析是否屬于主犯或從犯,其中一些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細節尤其要盡量弄清楚,不要遺漏。由于嫌疑人自保心理原因,其作的回答敘述也不能全信,需要律師閱卷后加以分析對比才能確定是否真實可信。同時,會見中,律師也可以傳遞家人對嫌疑人的問候或者嫌疑人對
家人的交待。
由于律師會見可以分成不同階段,在辦案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對案情的了解主要通過會見,以及嫌疑人近親屬的案情敘述。在檢察公訴階段,由于案件偵查結束,律師已經可以在檢察院通過閱卷掌握大量案件情況,此時會見的重點要放在案件中的事實疑點,以及嫌疑人述說與檢察院指控事實不同之處的核實上。如果發現對嫌疑人有利的事實證據或者根本不是屬于嫌疑人所犯的事實,律師應該盡快與檢察官溝通,爭取檢察院從輕指控或者撤回起訴。法院審理階段的會見也是作以上各項準備工作。
如三個階段都是委托一個律師辦理,那么更有利于律師對案情的了解分析,對事實的掌握,也更有利于律師制定有針對性的辯護策略。
最后說一下會見要遵守的規定。比如,律師會見不能傳遞書信,不能傳遞金錢,不能傳遞紙條,不能串供等!這些規定犯禁了,輕者警告,吊銷執照,重者要負刑事責任。
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就可以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你說的會見可能是被刑事拘留后什么時候可以會見,除了三類犯罪需偵查機關批準外,律師可隨時去看守所會見。
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以見被拘留人嗎?
所謂拘留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的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何謂緊急情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五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如下幾種:(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在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那么,作為被拘留人的家屬,在無法會見被拘留人時,又能做些什么呢?如果家屬想及時了解親人涉嫌罪名的具體情況以及被拘留人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可以委托律師。通過委托律師不僅可以了解被拘留人的現時情況,還可以通過委托律師來有效維護親人的合法權益。
謝謝邀請!
理論上,律師可以無限次數的會見,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對這方面的限制,除了特定犯罪需要審核以外。
但每個行業都有一個行業標準,也就是潛規則,來規范律師在刑事案件執業中的流程和會見次數,而一般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都是按照這個流程來操作的。
一般來說,一個刑事案件律師的會見次數在3-4次左右。
首先,如果你是剛進看守所后就聘請了律師,律師在接到你這個案子后會會見你1次,來了解一些具體的情況,由于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前,律師一般是碰不到案件卷宗的,因此,在這個階段,律師的作用一般也就是初步了解一下案情,然后對你進行安撫,看你有什么樣的需求和需要交代的事情,來幫你傳達給你的家屬。
其次,在你被逮捕后,律師會會見你1次,告誡你一些事情,詢問一些案件相關問題,比如你和辦案機關怎么說的,辦案機關的態度,檢察院的詢問是怎么說的,檢察院的態度等等。
然后詢問你的需求,需要交待的事情等。這個階段一般律師也是看不到卷宗的,因此其會見的作用更多的是當個傳話的人,心靈的輔導作用。畢竟一天到晚呆在看守所是很渴望有外人來和自己聊聊天解解惑的,
再次,在審查起訴階段會會見你1次,因為這個時候,律師可以查閱復制所有的卷宗了,也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而這次會見才是正兒八經的案件相關會見,你案件是什么情況會向你表達,然后制定辯護的方向。
最后,在起訴后法院下達開庭通知后會會見你1次,告知你開庭的時間,針對起訴的內容制定辯護文書,然后詢問你的意見,告訴你開庭的流程,告誡你什么話該說,什么話不能說,什么話該怎么說。
可能在開庭之前會再會見一次,這個就看這律師負責不了。
一般律師在刑事案件執業過程中能常會見的也就是上面這些時間段,一般小案子的話,也就是接案子的時候1次,審查起訴階段1次,開庭之前1次,總共3次。
大案子的話,一般在4-5次左右。
至于在執業流程之外的額外會見是需要收費的,費用的話一般是額外會見一次是2000元,額外會見多少次給多少次錢。
律師和其代理人其實就是陌生關系,雖然律師會見次數無限,但每天人家律師也不可能閑著沒事就跑到看守所和你聊天扯蛋,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前,律師的作用很低,會不會見都沒什么意義。
至于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后,其實再復雜的案子也就那么回事,卷宗里面都有,律師只需要了解一些具體情況就心中有數了,也根本沒有必要頻繁的會見,沒有任何意義。
而且每次會見的時間是根據看守所的情況而定的,一般會見一次的時間在40分鐘左右,時間到了看守所就趕人了,即便你想花錢請律師賠你聊天,也有時間限制。
因此,律師會見多少次是次要的,主要看律師能否在這個案子中發揮自己的作用,但一般刑事案件律師能發揮的作用并不高,不過好歹在看守所這種地方,能有個外人陪你聊會,也算是不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