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間規定_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長時間?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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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律師可以無限次數的會見,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對這方面的限制,除了特定犯罪需要審核以外。
但每個行業都有一個行業標準,也就是潛規則,來規范律師在刑事案件執業中的流程和會見次數,而一般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都是按照這個流程來操作的。
一般來說,一個刑事案件律師的會見次數在3-4次左右。
首先,如果你是剛進看守所后就聘請了律師,律師在接到你這個案子后會會見你1次,來了解一些具體的情況,由于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前,律師一般是碰不到案件卷宗的,因此,在這個階段,律師的作用一般也就是初步了解一下案情,然后對你進行安撫,看你有什么樣的需求和需要交代的事情,來幫你傳達給你的家屬。
其次,在你被逮捕后,律師會會見你1次,告誡你一些事情,詢問一些案件相關問題,比如你和辦案機關怎么說的,辦案機關的態度,檢察院的詢問是怎么說的,檢察院的態度等等。
然后詢問你的需求,需要交待的事情等。這個階段一般律師也是看不到卷宗的,因此其會見的作用更多的是當個傳話的人,心靈的輔導作用。畢竟一天到晚呆在看守所是很渴望有外人來和自己聊聊天解解惑的,
再次,在審查起訴階段會會見你1次,因為這個時候,律師可以查閱復制所有的卷宗了,也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而這次會見才是正兒八經的案件相關會見,你案件是什么情況會向你表達,然后制定辯護的方向。
最后,在起訴后法院下達開庭通知后會會見你1次,告知你開庭的時間,針對起訴的內容制定辯護文書,然后詢問你的意見,告訴你開庭的流程,告誡你什么話該說,什么話不能說,什么話該怎么說。
可能在開庭之前會再會見一次,這個就看這律師負責不了。
一般律師在刑事案件執業過程中能常會見的也就是上面這些時間段,一般小案子的話,也就是接案子的時候1次,審查起訴階段1次,開庭之前1次,總共3次。
大案子的話,一般在4-5次左右。
至于在執業流程之外的額外會見是需要收費的,費用的話一般是額外會見一次是2000元,額外會見多少次給多少次錢。
律師和其代理人其實就是陌生關系,雖然律師會見次數無限,但每天人家律師也不可能閑著沒事就跑到看守所和你聊天扯蛋,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前,律師的作用很低,會不會見都沒什么意義。
至于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后,其實再復雜的案子也就那么回事,卷宗里面都有,律師只需要了解一些具體情況就心中有數了,也根本沒有必要頻繁的會見,沒有任何意義。
而且每次會見的時間是根據看守所的情況而定的,一般會見一次的時間在40分鐘左右,時間到了看守所就趕人了,即便你想花錢請律師賠你聊天,也有時間限制。
因此,律師會見多少次是次要的,主要看律師能否在這個案子中發揮自己的作用,但一般刑事案件律師能發揮的作用并不高,不過好歹在看守所這種地方,能有個外人陪你聊會,也算是不錯了。
依據刑事訴訟法,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第1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家屬可以委托律師委托之后律師就可以去看守所會見了。
當然我知道你可能是想問現在疫情下什么時候可以會見的情況。
從圈內好友看,現在看守所會見任然沒有常態化,會見需要預約,限制次數,且只能視頻會見。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會見是辯護律師行使辯護前的重要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介入訴訟。此時,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或者有其親屬代為聘請。 律師會見在押一般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國家秘密外)的程序是,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檢察院,并且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證明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的時間;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在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因此,根據你的情況,首先需要有律師介入訴訟,具體工作可以視情形而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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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于是否會遇到阻礙的問題。
自從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極本會得到保障,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的會見權,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
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兩種犯罪行為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種情形可能不會讓律師很容易會見,但是法律也規定在偵查期間至少讓律師會見一次。
其次,關于律師會見時是否會害怕。
律師會見自己的當事人是自己的本質工作,去看守所會見也是自己的工作地點,在自己的工作地墊進行工作是不會害怕的。
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應在律師提出會見的五日內安排會見。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