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關系形成的條件_債權債務關系是怎樣產生的?
特邀律師
這筆債務涉及大約65~90億美元資金,是伊朗出口原油給韓國幾家煉油公司的收益,這些錢目前凍結在韓國銀行。
按國際交易原則,買賣公平,收了人家的原油,就應該按照合同支付欠款,但是韓國在6月份就凍結了這筆資金,背后指使者是美國政府。
韓國一直是伊朗石油的大買家,雙方以前沒有存在過貿易問題,這次韓國撕破臉,主要是不敢違背來自白宮的命令。
眾所周知,以不符合本國利益為借口,美國在2018年5月份退出《伊核協議》,之后對伊朗展開全方位經濟制裁和軍事高壓,四面八方圍追堵截,下達國際禁油令,制裁所有與伊朗存在貿易關系的國家和公司,企圖將伊朗困死在波斯灣,作為美國在亞洲的鐵桿盟友,韓國不敢違背美國命令,因此,在聯合國沒有出臺制裁伊朗條款的情況下,韓國不顧貿易規則站到美國一邊,凍結了伊朗資金。
伊朗遭受美國制裁,石油無法出口,國內經濟萎縮,民生困頓,急需這筆錢救命。今年5月份,伊朗政府派人與美韓協商利用這筆錢購置一些疫情所需的醫療設備和藥品,解決德黑蘭面臨的人道主義問題,但杯水車薪,無濟于事,因此伊朗希望韓國解凍所有資金。
19日,伊朗外交部發言人穆薩維敦促韓方盡快歸還欠款,伊朗保留必要時尋求法律解決問題。伊朗議會副議長譴責了韓國做法“不道德和非法”,伊朗總統魯哈尼下令中央銀行使用一切手段,收回石油欠款。但很明顯,這些措施于事無補,只是一句空話,在美國淫威下,韓國政府根本不敢放水。
不過,這并非文在寅政府鐵了心賴賬,如果美國點頭允許,韓國就會把這筆錢還給伊朗,兩國多年來石油貿易沒有糾紛,現在主要問題出在美國政府身上。這也是作為美國附屬國家的悲哀,雖然韓國從名義上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外交事務必須遵循美國指揮,否則就要挨板子,受喝斥,在韓國駐扎的2.85萬美國大兵,不只是負擔韓國國防,主要任務是維護美國利益。
如果文再寅不聽話,美國很可能就會換成其他人做總統。
公司注銷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組,并遞交清算報告的,公司的債權債務是需要在清算時就處理的。注銷后才涉及債權債務問題是很罕見的,注銷后原公司就不存在還有債權債務的問題了。
1. 清算公司財產并制訂清算方案 在公司注銷清算的工作中,公司清算組首先催告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要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 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情況和公司調查清理的結果編制公司資產財務報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在編制好上述財務報告和財務資料之后,公司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于如何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做出具體的安排。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一個總的方案。根據公司性質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不必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 另外對于違法解散的清算公司,需要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另外,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 了解公司具體的債權和債務 公司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在公司注銷清算期間,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清償公司的債務,若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 向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銷期間成立的清算組才可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
債權轉移合同的要件: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應具有讓與性;
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
4、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轉移合同生效的條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其產生效力。簽訂債權轉移合同的方式: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的; 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3、第三人、債務人及債權人三方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代償債務是有條件的,只有擔保人代償債務或者是受讓債權一方購買債權后才有權向原債務人要求還債權利。只要是有法律依據代償債務者,就會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還款,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叫追償。
我從不負債
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區別是:
1、范圍不同:公司債務是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于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關系不同: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而法人的個人債務也就是私人債務,和公司沒什么關系。
3、產生條件不同:私人債務和公司債務區別:如果是公司債務,必須由公司進行償還,但是如果是私人債務,與公司無關,公司不用償還。
關于公司債務產生的必然性由于以下幾點。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于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
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