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的時效_國家賠償案件申訴有訴訟時效嗎?
特邀律師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時效內提出。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2年的國家賠償請求時效計算,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應當注意:第一、受害人被羈押的,由于受害人喪失了人身自由,無法自主、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賠償請求時效之內。第二、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發生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賠償請求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等,也包括意外事故,如戰爭的發生。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