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上訴不加刑原則_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刑事訴訟中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上訴不加刑”是對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審法院審判時,依據一審法院一審查明的刑案事實,被準確定罪量刑。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理解:
【對于公訴案件(檢察院起訴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訴的,檢察院未抗訴的,法院有兩種處理方式:
1、第二審法院依法審判的,不得加重對上訴人(被告人)的處罰;
2、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法院視具體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
1).檢察院對于該案未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2).檢察院對于該案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加重對被告人處罰,
但原審法院不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則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審刑罰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B.公訴案件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
A.被告人上訴,被害人未上訴的,人民法院審判不得加重對被告人刑罰;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具體適用是:
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
如果,原判是屬于
a.“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b.“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事實與證據均被認定清楚兩種情形的,二審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依“上訴不加刑”規則第二審裁判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審監督程序提起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是指上訴人有新的證據或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準確的或在上訴期間公訴方或訴訟方有新的證據證明被訴方不應只負一審判決的刑罰的,上訴法院不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進行定論,只作證據不足和適用法律不當的定論,而發回原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這就是“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但重新審理的案件的結果可能是:與第一次審理的結果相符合;比第一次審理的結果加重;比第一次審理的結果輕。
但不管什么結果,都與受理上訴的法院沒有關系,
作為律師,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可以肯定的說,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訴的話二審法院是不會加重刑期的,這就是所謂的上訴不加刑。
什么是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二審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刑事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刑罰的一項原則。
在我國,這一原則主要體現為:
1、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同案審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被告人的刑罰。
3、檢察院對部分被告抗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其他未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4、原判認定罪名有誤,可以改變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罰。
5、原判對被告人數罪并罰的,數罪都不得加重刑罰。
也有例外:
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的,這種情況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影響。也就是說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是可以作出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的。
因此,根據你的描述,你這個案件如果檢察院沒有抗訴的話,那你們大可以大膽上訴,因為二審法院受制于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不會作出加重刑罰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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