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嗎_上訴絕對不加刑嗎?
特邀律師
法律規定,被告人上訴不加刑。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時發現上訴人遺漏犯罪,應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如果被告人原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其所犯罪的刑期最高為無期徒刑,提出上訴后發回重審也不會加刑。
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后發現有漏罪,或者新罪而發回重審,重審期間刑法修改,定罪量刑比舊法要輕,被告人重審后可能從輕處罰。例如職務犯罪,原先貪污受賄500萬元以上就可以判無期徒刑,現在貪污受賄1000萬元以上的被告人才判決十年。哈爾濱有兩個貪污犯,都在同一個單位工作,同時被捕的。一個貪污受賄150萬的副局長,一審判決12年后,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另一個貪污受賄200萬的局長,一審判決15年后,他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后患高血壓、心臟病等嚴重疾病,無法進行庭審,法院中止審理。中止審理一年后刑法修改了,按照法律從新兼從輕,局長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被告人未隱瞞犯罪,提出上訴對被告人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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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之一,既包括二審法院不得加重頃上訴人的刑事處罰,也包括不得加重對未上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事處罰。主要有含義有: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7、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 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是對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審法院審判時,依據一審法院一審查明的刑案事實,被準確定罪量刑。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理解:
【對于公訴案件(檢察院起訴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訴的,檢察院未抗訴的,法院有兩種處理方式:
1、第二審法院依法審判的,不得加重對上訴人(被告人)的處罰;
2、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法院視具體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
1).檢察院對于該案未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2).檢察院對于該案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加重對被告人處罰,
但原審法院不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則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審刑罰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B.公訴案件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
A.被告人上訴,被害人未上訴的,人民法院審判不得加重對被告人刑罰;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具體適用是:
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
如果,原判是屬于
a.“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b.“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事實與證據均被認定清楚兩種情形的,二審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依“上訴不加刑”規則第二審裁判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審監督程序提起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并非絕對 但是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也就是說,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確屬過輕,需要改判的,則可以作出比原判決重的刑罰。這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具體內容: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樣規定是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免除被告人害怕上訴后加重刑罰的顧慮。所謂上訴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具體是指: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處比原判決重的刑種。如,原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無期徒刑。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長原判同一刑種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罰金的金額。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有期徒刑10年改判為12年,罰金數額也不得比原判決增加。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同時判處緩刑考驗期為4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撤銷緩刑,也不得將緩刑考驗期延長到5年。4.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5.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既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部分罪的刑罰作為律師,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可以肯定的說,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訴的話二審法院是不會加重刑期的,這就是所謂的上訴不加刑。
什么是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二審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刑事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刑罰的一項原則。
在我國,這一原則主要體現為:
1、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同案審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被告人的刑罰。
3、檢察院對部分被告抗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其他未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4、原判認定罪名有誤,可以改變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罰。
5、原判對被告人數罪并罰的,數罪都不得加重刑罰。
也有例外:
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的,這種情況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影響。也就是說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是可以作出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的。
因此,根據你的描述,你這個案件如果檢察院沒有抗訴的話,那你們大可以大膽上訴,因為二審法院受制于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不會作出加重刑罰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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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法一項基本原則,指二審法院對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或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有的案件,確實存在被告不服判決上訴,檢察院也不服判決而抗訴的情況。但這并非因為被告不服,檢察機關才抗訴。例如,一審判決量刑畸高或畸輕的,檢察機關會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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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沒有“上訴不加刑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對于B來說有四種二審結果:1、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2、二審依法改判。(判決還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3、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判決還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4、發回重審。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