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上訴不加刑原則_什么是上訴不加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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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法一項基本原則,指二審法院對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或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有的案件,確實存在被告不服判決上訴,檢察院也不服判決而抗訴的情況。但這并非因為被告不服,檢察機關才抗訴。例如,一審判決量刑畸高或畸輕的,檢察機關會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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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沒有“上訴不加刑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對于B來說有四種二審結果:
1、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二審依法改判。(判決還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
3、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判決還多少不一定。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
4、發回重審。
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3分) 上訴不加刑并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1分)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中,第二審法院就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4分
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第二審法院要遵守的一個原則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訴的時候,上訴不加刑才能使用。(檢察院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訴的也不得加刑) 上訴不加刑的刑包括三個內容。刑種,刑期,刑罰的執行方法。(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9)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屬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法院重審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罰
“上訴不加刑”是對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審法院審判時,依據一審法院一審查明的刑案事實,被準確定罪量刑。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理解:
【對于公訴案件(檢察院起訴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訴的,檢察院未抗訴的,法院有兩種處理方式:
1、第二審法院依法審判的,不得加重對上訴人(被告人)的處罰;
2、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法院視具體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
1).檢察院對于該案未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2).檢察院對于該案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原審法院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加重對被告人處罰,
但原審法院不認為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新的犯罪事實成立的,則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審刑罰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B.公訴案件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
A.被告人上訴,被害人未上訴的,人民法院審判不得加重對被告人刑罰;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具體適用是:
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
如果,原判是屬于
a.“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b.“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事實與證據均被認定清楚兩種情形的,二審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依“上訴不加刑”規則第二審裁判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審監督程序提起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