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交付勞動者如何賠償_企業未和我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特邀律師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文本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員工自己要保存一份。即便是勞動合同變更,雙方也在各執一份。但是如果勞動者簽訂是集體合同,可以由工會代為保存,沒有工會的,由代表人代為保存。
但很多情況下,一些部位的員工往往不愿意自己保存勞動合同,一是怕弄丟了,二是覺得信任單位。
比如我們這樣的國企單位,大多數員工都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員工不會主動離職,單位也不會輕易辭退一名員工。因此,勞動合同簽好之后,給員工,員工都嫌自己保存著麻煩,怕丟了,平時基本上也用不著。所以我們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人力資源部的檔案柜里,員工也很少有人來查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說如果單位不給員工勞動合同,如果造成損失或損害,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就實際工作中,這個損失或損害很難確定,勞動者也不好取證,如果有糾紛,可以從其他方面進行賠償。
如果遇到把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員工自己不保存的情況,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要說服勞動者自己保存。說服不了的,讓勞動者簽字,證明是自己委托單位代為保存的。
你好,我是活出不平凡的自己,很高興能夠回答這個問題。我本身是學法律出身的,我來給你解析一下你遇到的問題。
首先,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合同沒有簽訂,勞動關系從你進入企業工作的那天開始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現在在私企工作一年半了,視為你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說合同期限是不確定的。
然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從第二個月到十二個月公司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你比其他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多拿11個月工資。
接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你沒有嚴重違發你們公司規章制度、沒有嚴重失職對你們公司造成其他損害、沒有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你在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你工作一年半,那半年沒有具體明確是否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你可以拿到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如果沒有超過6個月,你可以拿到1.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月工資指的是你裁員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你可以拿到11個月的補發工資和2個月或1.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沒有及時把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給你,第一,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拿到支付令公司一般就會把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給你,如果公司還不給,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去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前提要準備好工牌,打卡記錄,以及發工資記錄等能證明你和公司的存在的勞動關系的資料。
如果你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我,我免費提供咨詢。
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個人該怎么要求賠償?
根據樓主的描述,需要二方面看待問題,因為和你同一批進單位的勞動者,他們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唯獨只有你一個人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光憑這一點,你沒有任何理由找單位要求賠償,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雙向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適應任何企業。
請問樓主第一個問題:您在企業工作二年多時間了,難道單位沒有替你代繳社會保險嗎?至少單位替你繳納了五險一金當中的‘’五險‘’。
‘’五險‘’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只要您參加工作,單位就應當履行繳費義務。
‘’一金‘’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律法規的,視企業經濟效益而定。
請問樓主第二個問題:在該單位工作二年多時間,難道你身體上沒有出現過毛病?住過醫院嗎?你至今還沒有醫保卡嗎?
鑒于這二點,我認為樓主描述的問題是假的,哪有工作兩年多對自己的養老、醫保不關心的人很少。
如果確切地的說,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請按照勞動法,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是合理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適合你》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alsjs(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 號alsjs一、勞動合同缺少《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部分內容的,該勞動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單位要否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答:勞動合同能夠確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身份且能夠認定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可認定合同成立。對合同欠缺的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部分內容,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及相關規定確定。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4年3月21日alsjs 十二、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合同的效力的確定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39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0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合同效力的確認,應著重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是否系采取欺詐或脅迫手段簽訂。
勞動合同有關條款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定,該條款無效。als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