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一直未簽勞動合同_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算是違法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問得比較好,08年后現在還有公司敢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啊,這是什么公司啊,難道是幾十個人的小公司嗎?現在只要是有點規模的公司,不可能敢與員工不簽勞動合同的,就怕是十幾個人的小公司,也都簽的。只要是公司雇傭了員工,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同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就要賠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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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您提問的:“公司一直未簽勞動合同,何時申請勞動仲裁利益?”這個問題,因為你沒有說自己入職多久了,所以這個問題我需要分兩個時間段幫您分析和解答。
一、如果你入職不滿12個月,在第11個月左右去申請勞動仲裁比較劃算。
原因是《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相關規定如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條解讀:第十條明確規定了,企業需要在員工入職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企業與員工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企業明顯違法。
那么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詳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企業與員工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條解讀:
從該第82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是企業與員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大于30天或者31天,不滿12個月)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這個二倍工資一般把的是工資單上面的基本工資,不包括加班費。上海地區仲裁機構仲裁員和法院的法院一般遇到這類案件都是這樣判決的。
也就是公司已經發了一個月工資,另外再需要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表上面的基本工資即可。一共需要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哦。這里特別需要提醒的,不是支付12個月哦,原因詳見下文規定:即“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現行有效》第六條也明確規定了關于企業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承擔的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法條解讀:該法條解釋更為明確,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為:
企業不僅需要向員工支付12個月二倍工資,同時企業還需要與員工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為:
如果這個時候員工不想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了,也就是員工不在再在這個公司干下去了,那么企業就需要書面通知員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企業并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7條是專門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的,也就是企業需要按員工在司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某員工為例:
1、不滿半年及等于半年,企業需要支付0.5個月工資;
2、大于半年,且不滿一年及等于一年,企業需要支付1個月工資;
3、大于1年,且不滿一年半及竺于一年半,個業需要支付1.5個月工資。
依次類推即可。在司司齡沒有上限限制,除非一種情況才有。那就是員工工資超過公司所在地區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倍及以上的,最多企業只需要向員工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另提示:
這里的月工資指的是該員工在公司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工資,并且是稅前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哦,千萬不要弄錯了。這個平均工資是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平時獎金,補貼、績效、提成等反正一切員工前12月平均應發稅前收入都要計算在內。
那么如果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也就是12個月以上,企業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現行有效》第七條也明確規定了關于企業超過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承擔的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條解讀:
如果企業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員工書面勞動合同,那么企業應當自用工之起日也就是員工入職之日起滿一個月后的次日至滿一周年,也就是11個月,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這個二倍工資與上述計算方式相同。
同時企業還需要承擔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要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一旦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想要淘汰員工,那就相對被動多了。
一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企業要想淘汰只有以下幾種情形:
1、企業依法破產;
2、員工自己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被公司開除;
3、員工被公司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能勝任的,公司提前30天通知期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上述三種方式,無論哪一種實踐中操作都很困難,所以說只要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明面上企業是很難淘汰員工的。
當然不能排除某些企業使用陰招逼迫員工自己主動辭職的外除。
如果企業不執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執行條件 ,員工可以去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企業依法執行。一般勞動行政部門收到舉報后都會依法執行。
結語
自20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 ,還有企業敢不與員工未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膽子真是大啊。這類案件,只要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說一告一個準贏的,員工需要保存好自己的入職通知、工資轉賬流水或者工資單,或者工牌等信息,反正一切能夠證明自己與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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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五險一金,對于員工來說未必是壞事,對于單位來說也未必是好事。當下中國很多的小企業,為了節省自己的用工成本,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甚至有些單位讓勞動者出具自愿不繳納社保的書面材料,否則不予錄用。
表面上看,單位的確是省了一筆錢,以上海為例,單位如果按照正規的流程辦理用工,以員工合同0工資5000塊為例,單位實際的用工成本在7000左右的。員工在繳納三險一金后實際到手只有4100元左右,而單位在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后,除去給員工的5000塊,還需要另外再繳納近2000元,因此很多單位是不想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同時,有些單位為了自己用人方便,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一來可以在不想繼續用人的時候隨意開除員工,如果員工無法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就無法拿到相應的賠償。
前面為什么說對于單位來說不一定是好事呢?因為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一旦勞動者就此事提起勞動仲裁,并且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與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單位是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當然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同時還存在一個時效的問題,就不展開來說了。至于不辦五險一金,如果員工通過勞動仲裁確認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員工是可以向社保部門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而且,根據實務當中的大量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不辦五險一金,一旦員工在工作當中受傷,經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所有的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是要單位承擔的。有些單位會覺得自己的工作環境很安全,員工在工作期間并不會受傷,所以心存僥幸。但是不要忘了,工傷認定的標準當中還有一條是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是單位無法控制的,一旦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經認定為工傷,單位還是要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解釋了這么多,說到該怎么辦,答案想必大家心里也清楚了,當然是按照法律辦了。該簽合同簽合同,該繳納社保公積金繳納社保公積金,勞動者和單位都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對于勞動者來說,勞動關系無法確認怎么辦呢?對于單位來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一旦確認了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呢?所以還是那句話,按照法律來,誰都不吃虧。
律師答疑: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重大的違法行為,按照勞動合法需要賠償雙倍工資。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責任
因此,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公司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
如何舉證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的難點在于證明勞動關系。其實,只要真正在公司工作,這個并不難證明,以下為主要的證據:
- 1、勞動報酬的支付
- 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可能不支付工資。因此,從工資條、工資卡的發放等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 2、社保記錄
- 如果公司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那么社保的繳費記錄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 3、公司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卡”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還有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等證明。
- 5、考勤記錄。例如:公司使用軟件的打卡記錄,加班安排通知等。
- 6、其他同事的證言。
根據你的情況:
1.你要收集相關的證據,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可以是考勤,或者是一些有其他的證據。
2.對于工資的主張,你可以想辦法拿到證明你應該得到多少工資的證據
3.證據都收集好的時候,你就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
4.用人單位不簽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從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11個月。
5.你的沒給的工資肯定也是能夠得到支持的。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適用相關的勞動仲裁法律和法規。
你好,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用工超過一個月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首先,你應當舉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一、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你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你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你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你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提醒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2,公司未為你購買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補繳;
3,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權利的保護:
1,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單位在你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里,并沒有按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你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四、建議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證據的問題,網友的答復很詳細了,都不錯。提示你注意:證明過程是遞進的,證據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有證據證明你和單位已經存在了事實勞動關系(無書面合同),那么雙工資就可以主張,同時你可以根據“舉證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你工資水平的證據,提供你工作時間的證據,否則,你的陳述及證據很可能就被仲裁庭支持。因此,舉證問題并不是我們想像中那么困難。
勞動爭議一般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的,不贅述),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
程序:準備證據,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五、之后:
1、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
2、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很明顯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補簽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不愿意補簽也不愿意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再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公司一直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離職的時候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金這個問題要分為以下方面來詳細的解答:
如果公司因為和員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在這一點上已經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
如果員工屬于個人主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不能申請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申請雙倍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的時間界定是從員工上班之日起開始雙倍工資計算一直到離職之日結束。
如果員工離職是因為企業方自身經營等各種原因進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需要給員工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再加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當然以上的離職補償金情形不包含因為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讓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就是如此,因為嚴重違紀而遭解除合同的員工,也可以申請因為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企業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離職的時候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至于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則是需要看離職原因是否達到經濟補償金的核心要件。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否發放,它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必然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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