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不簽勞動合同的區別_公司簽勞動協議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特邀律師
跟我學以下幾招,不僅能保證你被炒有保障,還能使你拿到額外的補償
首先,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得證明你和單位之間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在平時工作過程中,你要注意保留和工作相關的證據,例如工牌,工作服,考勤記錄,工資條,和老板或者公司管理人員的聊天記錄等等,你還可以對平時的工作會議偷偷錄音或者錄視頻,以上這一切都是為了證明你就是那里的員工。
其次,如果你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了,你可以把這些證據交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并提交仲裁申請書,里面的仲裁請求可以包括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支付的工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所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等,如果用人單位沒給你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你還可以去社保機構和公積金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但是記住,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是不可以申請仲裁,所以只能通過投訴解決。
只要你證據保留好,要求賠償的金額合理,不存在嚴重違反用人規章制度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你的請求一般都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你的權益自然有了保障。
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又壓工資不給,到勞動局告肯定有用。因為,勞動局也就是現在的人社局的勞動監察部門,他們的職責就是負責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該給員工二倍的工資賠償。
公司足額及時給員工發放工資,是《勞動法》對公司的法律強制要求。公司壓工資不給,是惡意拖欠員工工資,是違法行為。
員工完全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維權,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關鍵是要提供能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壓工資不給等違法事實,勞動監察部門是會受理,幫助你來維權的。
應提供的證據包括:考勤記錄、工資卡(工資條)、銀行流水條、職位名片、任職命令、聘書、帶有公司標志的工作服等以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希望我的回答,對題主維權能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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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入職一個月之內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不簽訂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從次月起公司要支付你雙倍工資,但你要搜集相關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證據有如下幾種:入職登記表,考勤記錄,工牌,工資條等……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系上,簽訂勞動合同與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區別,均為受勞動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勞動關系,但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權利義務的保障上簽訂勞動合同與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了很多的區別,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前提,因為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簽訂勞動合同才能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限,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標準、福利待遇等細節進行明確的約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上的條款就無法做到明確約定,那么這些沒有約定的權利和利益就只受勞動法律的最低保障,并且建立勞動關系后因用人單位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滿一年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是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不清楚你說的勞動協議是什么格式和內容?
二、目前,關于用工形式,只存這幾種:
①勞動合同工:即簽有正式勞動合同的工人。
②勞務派遣工:與中介派遣公司簽定合同的工人。
三、其他勞務關系:
①承包制:以組織或個體形式去承包一定工作量。
②雇傭制:如保姆與雇主關系。
③勞務關系:臨時為雇主干活的關系。
不知道你與公司的真正關系是哪一種。如果你公司是經真規手續進行了工商、稅務登記,并且已經產生經營活動,而你不是去干拆個屋頂、打個洞之類的臨時活、并且不是按月考勤計勤,則屬于勞務關系,可簽訂勞務協議。
反之,則一定要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不簽屬于違法行為。可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區別:
1、勞動關系:要考勤,有作息時間,接受公司各項制度約束和管理,并按月發薪。
2、勞務關系:不考勤,沒固定作息時間,不受公司制度約束,干完活結錢或分階段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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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無效勞動合同是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導致合同無效。而沒簽勞動合同是自始至終用人單位都沒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這在一開始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沒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或者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并賠償2倍工資。但是無效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就合同重新訂立,并且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相關條款。無效勞動合同沒有約束性,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都不需要按照合同的條款執行。而沒簽訂勞動合同則說明一開始就沒有相關的條款供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執行。
當然是公司與員工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風險大了。
首先,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之后還沒有簽訂,那么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這個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11個月的。如果滿一年用人單位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法律會直接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這種情況下,難道用人單位的風險還不夠大嗎?
而且有的單位還老自作聰明,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就是舍不得給勞動者,而是把兩份都攥在用人單位的手里,我真不明白,這種攥著不給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什么好處呢?
可能有的單位覺得勞動者手里沒有了勞動合同,就沒有了證據,將來如果發生了什么糾紛,勞動者沒有證據起訴自己,是不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那我想說,勞動者要想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只是證據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證據,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依然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獲得勝訴的。
而且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反咬公司一口,說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如果拿不出來當時保存的合同反而會啞巴吃黃連,背負支付雙倍工資的命運,所以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呀,所以作為用人單位這樣一個實力強大的公司,何必跟一個勞動者較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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