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范圍_監察對象的范圍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行政監察法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包括:
1、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及其公務員。
2、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4、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監察對象是《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家管理機關,是國家機關的一種,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并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利,掌管行政事務的機關。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及其他經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譴、聘任等形式批準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監察法》第15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除上列人員外,不屬監委的監察對象。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
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陜西省監察對象信息采集人員范圍: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3、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固定下來。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監察機關作為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其監察對象不能包括人大、司法等機關工作人員。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行政監察法》修訂中考慮到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如果對其他六類公務員進行監察,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監察法》所應當調整的范圍,應將其他六類公務員排除在監察對象的范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