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誰報案有用_欠錢無力償還,被債主非法拘禁怎么辦?
特邀律師
欠錢不還是該被收拾!
可以報案,缺乏證據,就難辦
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上,高檢院作出如下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予立案。
。。對普通公民非法拘禁多少個小時,并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是否參照此標準,各地法院認識不一。在實踐中,要結合非法拘禁的情節進行綜合判斷,比如,非法拘禁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是否有毆打或者侮辱等情節。也有非法拘禁6個小時以上即刑事立案的案例。就我這地方來看,在沒有打人、捆人等過激行為的情況下,普通公民構成該犯罪一般以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為準。一鍵代償觀點:欠債還錢是民事責任,非法拘禁就可能是刑事責任了,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及時報警。
因為受傳統觀念的限制,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往往看到那些欠錢不還的,就會第一反應認為其是惡意拖欠故意不還。這樣一來,還沒有開始具體分析事情,就已經做出了論斷,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有些債權人為了逼債務人還債,往往會站在道德制高點做出一些違規的舉動來,其實很容易就造成事情性質的轉變。
無力償還的債務人應該得到寬容
首先,從債務人的角度來說,如果確實是因為客觀條件限制而導致自己確實一時半會兒沒有能力還錢,這是應該被寬容的。在我幫助過的很多債務人當中,其實債務人是要比債權人更加焦慮,畢竟誰也不想過著天天被催債的日子。
然后從現實角度來說,如果債務人確實是沒有償還能力,那么我們作為債權人來說,就算是逼得再急,那對方還是沒錢還。所以,還不如給他寬限一些時間,大家重新協商一個新的還款方案。
當然,有沒有能力可不是自己說了算的,這是要經過至少法院兩次認定的。如果連法院都判定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那么作為債權人來說就不應該再苦苦相逼了。而對于那些惡意拖欠的人,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可以的。
反對暴力催收其實也是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可能一直很多人認為反對暴力催收是在保護債務人,其實非也。就像這件事中吧,如果債權人吧把主非法拘禁了,很可能就會因為在拘禁過程中使用了某些過激手段而被認定為刑事犯罪。
如果,債務人因為這個將債權人起訴至法院,那對于債權人來書就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這是很現實并且很嚴肅的事情。說現實一點,欠錢的事還能通過協商解決,如果是刑事犯罪,那就沒有商量的余地了。
到時候別說要債了,弄不好還得賠錢給對方,這樣一來,可就真的是得不償失了。而債務人在面對暴力催收時,也要注意搜集證據,法律也是支持債務人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在當今法治社會的環境下,我們都要注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