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股東分紅怎么辦_公司不分紅怎么辦?
特邀律師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對分紅是如何提前約定的,其次,如果其他股東都有分紅,只有你沒有,就能收集證據進行起訴,還有,如果你是公司獎勵的股權,這個需要參考相關的合同,總之,股東無論大小,權利都應該是提前進行約定的,法律也一定會保證股東的權益
因為《公司法》中出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分期繳納出資這一制度設計,所以第35條的規定明確:股東分取紅利的計算依據是其已經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而不是認繳的出資比例,這樣更能體現公平的原則。股東分紅的例外規定是:由股東一致同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如果這是一種制度化的選擇,可以通過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如果這只是一種個案的選擇,那么必須在股東會上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可。股東享有法定的或約定的分紅權,但是這種權利的行使也必須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規定程序和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紅權的司法救濟包括:(1)強制公司分配盈余之訴,即當公司因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東的公司盈余分配權時,股東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向其分配公司盈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設置了“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由,為股東通過訴訟保障自己的公司盈余分配權提供了方便,此種訴訟的原告為權利受到侵害的股東,被告為公司。(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實踐中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這也是對股東分紅權的一種救濟。
這個問題涉及到小股東的知情權的問題。
公司分類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有兩種: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因為股東人數比較少,股東都很熟悉,所以人合因素比較重要。有限公司都會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而股份公司純粹是資金的集合,所以股東向任何人轉讓股份不受限制。
沒破產不代表就盈利
根據大數據,民企的平均壽命不到3年,你們公司能8年不倒也算經營的不錯。
但不破產不見得就盈利!舉個例子:你們公司注冊資金實繳100萬元,經營了8年后,凈資產只剩下30萬元,8年經營虧損了70萬元。這種情況仍不會破產,但根本就沒有任何盈利。
小股東應享受知情權
小股東因為持股比較低,在公司無法謀得一個職務,或者就是投資了一點資金,并不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再加上民營企業都有好幾本賬簿,有給股東的,有給銀行的,有給稅務局的,所以小股東更不清楚公司的經營情況了。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如果公司連續盈利但不分紅,小股東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連續盈利的話,并不意味著要分紅,分紅的權利在股東大會。
公司每年都有年度股東大會,會對《董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報告》《財務預算報告》《利潤分配方案》等議案進行表決。
如果年度股東大會屢次作出不分紅的股東會決議,小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公司不收購的,小股東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評估小股東的股權價值。
結語
公司中小股東地位很尷尬,又不能在公司任職,在股東會上說話又沒人聽,所以投資人最好投資股份公司當個小股東,可以隨時走人;在有限公司就要和其他股東非常熟悉,不會出現欺負小股東的情況。
原則上公司分紅與否屬于公司內部自治的事情,但這也成為很多封閉性型公司中大股東欺壓小股東的常用手段。
一、公司原則上可自行決定是否分紅
公司資產由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構成。會計學上對于所有者權益一般區分為股東投資的部分和公司贏利的累積,分別叫作貢獻資本和企業留利。貢獻資本(股東投資)分為股本和資本公積。企業留利叫作盈余公積。
股本是已發行股票票面額的加總,資本公積是股票發行的溢價款。
盈余公積是企業留利的累積,更具體地說,是在企業贏利之后沒有分紅而留在企業里的利潤的累積。但是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該項自治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即公司須在繳稅、彌補虧損、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后才可以決定是分紅還是計提任意公積金。
也就是說是否分紅原則上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屬于公司的自治范疇。
二、符合條件的可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
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公司法修正案時提出: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提出,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也不允許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財務狀況,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股東又無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那樣可以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本法應當增加保障中小股東知情權和特定條件下退出公司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議針對上述問題,借鑒國外通行的做法,增加規定: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2.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一)前提是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連續五年不分紅
公司是否連續五年連續盈利需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股股東需要行使股東知情權或者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二)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份一個比較激進的救濟措施,股東一旦采取這一救濟方式就意味著要退出公司。對于一個盈利4年的公司來說,要股東退出也是一個忍痛的抉擇。并且,《公司法》第74條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對于能否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仍有待檢驗。
三、符合條件可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訴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3條:“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股東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訴,分兩種情況:
(一)公司已有具體分配方案
股東可起訴要求公司按照分配方案執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4條“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二)公司沒有具體分配方案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5條:“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公司未作出具體分配方案,原告股東應提交大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證據。
總之,上述兩種救濟途徑任君參考,回歸訴訟仍需要相應的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