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滿終止的三個條件_解除和終止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終止式(cadence)
結束樂句或樂段的和聲進行公式。又稱收束。終止式是決定樂曲各種段落的和聲因素,根據其和弦的基本功能屬性,分穩定終止與不穩定終止;根據其結束的完滿程度,分完全終止與不完全終止;根據其結束和弦的節拍位置與和聲節奏,分強終止、弱終止、隱匿終止與規避終止;根據其在曲式結構中的位置,又分中間收束、終止收束、省略收束與補充收束。
不完全終止和阻礙終止式是屬于非完結終止
完全終止式是屬于完結終止
不完全終止式也稱半終止式:任一和弦到So.從沒有置于樂曲的最后終止處,這是一種半休息的狀態,因而常使用于短小樂曲的中間終止處.
阻礙終止式:舉個例So到La原本第一個和弦有一種傾向,期望接一個可以形成完全終止的和弦,然而這個和弦又不是期望中的主和弦,而是下中和弦,這樣的終止式造成一種非期望的感覺.如同半終止式,所以適用于樂曲進行中,不用在樂曲結束處.
完全終止式也叫正格終止式:So到Do,這個進行具有決定性的最后效果.很多作品都含有這樣結束的效果,稱為完全終止式的原因,也是由于它具有最后效果及普遍的使用,就像是一種結束.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主要為:
1、定義不同: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適用范圍不同。 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3、適用的條件不同。 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4、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限制,這與勞動法的特點有關。在普通的合同中,合同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不作過多干涉,遵循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用人單位相對強勢,對于用人單位遵循的是“法無允許即禁止”的原則。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在工作中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沒有任何成本。
2、非過失性解除,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過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裁減人員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將以上情形進行了羅列,進一步明確了只有在以上情形下,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的基礎上,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要看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看上面的描述,如果是違法解除,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