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本人工資解釋_工傷賠償的本人工資指的是什么工資?
特邀律師
繳費工資,也就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按照本人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分別繳納,本人工資低于所在省市平均工資的60%繳納,高于所在省市300%的按300%繳納。
實踐中,也有用人單位為了少繳費,把一些本人工資高于所在省市平均工資60%的勞動者工資少報的情況,從而導致勞動者繳費工資低于實際工資。對此,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所在單位補足按繳費工資計算減少的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傷殘中的提到工資有幾處:第一,員工受傷治療和休息過程中,單位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員工原工資保持不變或者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也是按照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第三,在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中提到的工資,根據地方法規的規定,大部分為統籌地區職工的平均工資。 二、以九級傷殘為例分析: 1、工傷九級傷殘可以領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工資按平均工資計算。例如:員工平均工資為2722元,那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4498元 2、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還可以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企業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進行計算。以浙江省為例,10級傷殘可領取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為2個月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為2個月的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4、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本人工資不等于本人實際拿到手的工資,你每個月拿多少錢精確到幾毛幾分社保局是沒法查到的,社保局能查到的是你單位給你交社保的基數。
比如你月入6000,單位給你交社保的基數為2000,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2500,那么本人工資就等于2500.
比如你月入6000,單位給你交社保的基數為3000,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2500,那么本人工資就等于3000.
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適用核定費率繳納。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所在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于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工資;高于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外,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為了少繳費低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情況,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12〕22號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