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對外轉讓規定_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
特邀律師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司法對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規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否則無法轉讓。該法定形式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次在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的公司的股東有一個優先購買權,這個優先權,其他股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只有當其它的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后,該股東才能對外轉讓該權利。
公司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有法定程序,不可以隨意轉讓!公司股東退出有兩種途徑:法定股權轉讓和法定減資(認繳未實繳)!
一、法定股權轉讓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股東預轉讓其所持股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權,其他股東放棄收購權的,可以向其他自然人活著法人轉讓所持股權!
2、股權轉讓登記機關
股權轉讓登記機關為公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股權轉讓所需資料和流程
關于股東會決議;股權變更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申請書(工商局范本);經辦人委托書;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等,以當地工商部門的要求和規范為準!
特別提示:股東一般不需要到場簽字,不需要提供身份證原件!從2019年3月1日開始,各省陸續推出手機APP實名認證系統,相關股東和經辦人員可以登錄APP實名認證和授權相關事項,非常方面!
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上述資料,大約30分鐘即可辦結股權轉讓手續!
4、股權轉讓的涉稅事項
股權發生轉讓登記后,攜帶上述轉讓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新的股東信息。現行中小企業在認繳制下,股東沒有實繳。且公司資產沒有增值情況下,發生股權轉讓多以0元價格轉讓。股權買賣雙方繳納認繳金額5/萬的印花稅,有減半征收優惠的地區,實際征收率2.5/萬。
二、法定減資(認繳未實繳)
現實生活中,確有股東想退出公司的生產經營且不再做股東的,但是其他股東一不接受股東轉讓,二不同意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處處阻撓。筆者建議可將公司注冊資本變小,趨近于0!俗稱“縮股”!前提是公司沒有相關債務!
已經按照認繳義務出資的股東,切不可拿著公司等額資金玩消失,這種行為不是股東退出的合法途徑!這是侵占公司財產的犯罪行為!
三、綜述
股權轉讓有法定程序,相關股東需要按照規范處理!股東之間有分歧的,以溝通協商為主!股權轉讓的流程本身比較簡便,注意細節即可!
有限責任公司比較特殊,兼人合性與資合性于一體,資合性要求股權可以自由轉讓,而人合性要求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來作為維持公司股東信任的基礎。因此,有限公司對此進行約定要把握兩個原則:
1、內部自由轉讓;
2、外部轉讓適度限制。
《公司法》第71條對此做出了以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對內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外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公司法》第71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法律限制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與法律不同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設定。
題目中禁止對外轉讓股權,這種情況分兩種情況:
1、禁止對外轉讓,對內轉讓沒有限制,那么,這種情況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禁止對外傳已經表明全體股東不同意對外轉讓,不限制對內轉讓,只要股東有合理的救濟途徑走得掉,法律是支持的;
2、禁止對外轉讓,同時又禁止對內轉讓或變相對內轉讓,或對內轉讓設定過于嚴苛的條件的,這種是無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
《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型:
一、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無時間限制,但是基于有限責任的人合性質,《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的,可以隨便,轉一部分還是轉全部股權隨便。 對外轉讓的,必須書面或者以其他確定能夠知道的方式 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轉讓。不同意轉讓的應該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設立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至少35%的股份后剩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股份原則上可以隨便轉讓,但是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一年內不能轉讓。 董監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轉讓的不能超過本人持有的25%。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一年內,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上市前發行的股份不得轉讓,董監高離職后 半年能不能轉讓所持股份。 此外,在不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 公司章程可以對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