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_勞動關系認定?
特邀律師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
1、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并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為16周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動關系。而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
2、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在雇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工資晉級管理等,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3、關系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于社會法范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其對雇傭關系的規定比較寬泛籠統,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雇傭關系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4、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后,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6、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而在雇傭關系中,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如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內容等是通過雙方的自由協商來確立的,貫徹的是私法中的“契約自由”精神,用人單位也非必須為勞動者辦理工傷、養老等勞動保護,除非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國家公權利對雇傭關系的干預相對較少。
7、關系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并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臺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并非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 勞動關系怎么認定的這個問題。看了你的內容介紹,才得知你在工地受傷骨折,你沒有直接跟甲方簽訂合同,只是小老板指定你去干這項工作。
你手中有小老板指令到某公司工作的信息,有受傷者寫的受傷過程,工友們都簽了字按了手印,也有每一天上班時間在工地大門內小賣部支付寶的消費記錄,也有每一天在公司宿舍食堂與宿舍商店的微信交易記錄,問你的這些證據能不能證明你和公司有勞動關系。
我不知道你是長期在這個公司干的,還是臨時性的在這個公司干的,也不知道有沒有和你的小老板簽訂勞動合同,說白了如今你受傷,就是為了首先能夠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工傷事故認定賠償。那我就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依照勞動法做一個回答,你自己一一對照吧!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咋定的,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從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度能夠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系的認定,必須是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前提的。你自己斟酌對照,或者是請縣一級以上工會的法律援助,才能給你一個公平公正的說法。
其實這個非常好區別。下面說說我的認識。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依法為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為勞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就屬于勞務關系。
用人單位聘請的退休人員,雖然是全日制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由于已經辦理退休,年齡已經超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終止勞動關系的年齡限制,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勞動報酬外,不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等必須強制履行的法律義務。這類關系只能叫勞務關系。
第三,主要的區別點。
一是勞動年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簽訂的終止勞動關系的年齡,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也就是說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是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年齡。超過法定的勞動年齡的屬于勞務關系。
二是合同名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報經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的,是勞動合同,屬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于勞務關系。
三是簽訂勞動協議的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最短是一年,勞務協議是一年一簽。
四是法律保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勞務關系到期后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務關系,不用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總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的年齡。合同名稱、勞動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進行區別。
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要想證明員工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可以通過以下證據來進行證明, 比如公司發放資金的轉賬記錄 ,或者工資條,出勤卡,工作證, 以及在工作過程當中有員工簽名的一些合同,或者相關的工作文件等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勞務合同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最大的區別就是,勞務合同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勞動合同卻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一般情況下是根據工作時間,來確定屬于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那么我們通常和企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是屬于全日的用工形式,那么都應該簽訂這種勞動合同,而不應該簽訂勞務合同。
只有是一些臨時用工,或者說是退休返聘人員,那么才能夠以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簽訂,比方說這個用工時間每天是小于4個小時,每周是小于24個小時,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說自己是退休人員,已經享受退休金的待遇,但是又返聘在工作單位,那么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約束。
實際上勞動合同,并不是說自己是屬于勞務派遣的方式,就屬于勞務合同,并不是這樣子,勞務派遣的用工也是屬于正規的勞動合同,只不過這樣的勞動合同是跟第三方公司來簽訂的,沒有跟自己所做的工作單位來簽訂,所以說它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來全日制用工,但是依然是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首先勞動關系是指原單位的在職職工,享受工資,每年還可以漲工資,單位給交四險一金,四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一金是指住房公積金,到退休時按時領退休金,勞務關系則不同,單位比如用人,在外招收無業人員必須和所召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定好價錢比如2000元就是2000元不存在漲工資這項,但享受保險待遇,一般不享受一金待遇,如果有病和本人不想在這單位干了可以解除勞務關系,任何待遇都將終止,這就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謝邀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事實勞動關系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2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力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幾下幾種形式:
《1》、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2》、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4》、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應當認為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