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的關系_民法通則關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特邀律師
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通則》中須以合法性為要件,《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為此,后來學界產生所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那么為什么會出現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為什么民事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遺囑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別?等等 因此,《民法總則》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一般認為,“合法性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問題混淆了。但關于這一問題是非常復雜,推薦朱慶育教授的《民法總論》,對此有詳細精辟的論述與分析,強烈推薦。民法通則中關于無效合同規定: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行為(含合同無效行為)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系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后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綜上,可以看出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中關于無效合同的區別,民法通則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純獲利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民法總則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均屬無效,具體的區別可以參照上述材料。
民法總則是未來的民法典的總則部分,未來的民法典當然還包括合同、物權、侵權責任、婚姻家事繼承等各個部分。民法通則可以看成是民法典的簡易版本,雖然是簡易版本但是有關分則部分的規定在即將生效的民法總則里并不包含。所以民法總則生效后民法通則依舊有效,直至2020年左右民法典編篡完成生效之后,民法通則的歷史使命就圓滿的結束了。
咱們國家原來不稱之為民法典,都稱之為民法總則或世界時間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將法分為民法典和刑法典以及行政法,最為經典的民法起源是羅馬法,也稱之為《漢姆拉比法典》,今年的人大會正式通過了民法典,并做了其中一些細節的調整。標志著我國的民法通則正式過渡到《民法典》的時代。
民法通則既包括了總則的內容又包括了分則的內容,也就是總則屬于通則的一部分。 1.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總則編是民法典編纂工作“兩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內容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的任務,可謂公民社會生活的“總規矩”。 2.中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當時歷史條件所限,未能出臺。 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大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先說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們國家民法體系比較龐雜,由無數民法單行法律法規構成,《民法通則》是其中之一,其主要確定民法基本問題、通用問題,如法律主體的概念,性質,基本的民法原則等等,相當于民法的綱領與基礎。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我們具體民事領域制定有單行的專門法,比如《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等,規定規范婚姻、繼承、物權、合同、侵權等等問題。而民法總則是《民法通則》的一部分,民法通則分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因為民法體系太龐雜,難免會出現沖突、最顯著的就是《民法通則》分則部分與對應單行法的沖突。于是國家擬立法將各分散的民事法律法規融合匯編成一部法典,消除矛盾。同時對原規定不合時宜的進行修改,《民法典》因此出世。
《民法典》實施后,原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及個單行法全部廢止。就像大秦統一六國一樣,六國消亡,唯有大秦,國家結束戰亂與分裂,走向統一。
綜上,《民法典》將取代《民法通則》,《民法典》實施后,天下只有一部民法典,當然司法解釋等另說。可見《民法典》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