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_婚后財產獨立協議有效嗎?
特邀律師
不知道你說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這個協議本身在表述上是贈與還是財產約定,如果是嚴密的用語來擬定的婚內財產約定,就算沒有變更登記手續也是有效的,未來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該房產。注意這不是分割,分割只有離婚的時候才能做。注意這不是贈與,贈與在交付前可以變更。夾帶一點信息希望對大家有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配協議,如果當時沒離婚是不生效的,也就是說下次離婚的時候重新再談。贈與在交付前是可以反悔的,所以如果是夫妻間贈與的話一定要趁熱打鐵,趕緊過戶。保險的是做婚內財產約定,并且注明在房管局那里做的贈與只是為了滿足行政機關的要求而履行的一個手續,不代表財產的贈與性質。注意措辭,不同的表達可能后果完全不同。補充一下,或者啰嗦一下:婚內財產約定,婚內贈與,和以離婚協議為基礎的財產約定,這三種財產約定實在是非常的不一樣啊,最后那一種,特殊情況下即使過戶了也可能翻盤的,細節上面已經說過了。
既然要結婚,就要有共同的目標和共同的語言,不分你我只講奉獻,不求回報,真心相愛,心心相印,不離不棄。雙方才能走到一起,牽手一生的。
如果沒有共同的語言,沒有共同的目標,結了婚在經濟上分得一清二楚,純屬就是為了結婚而結婚,經歷一下婚姻的體驗,結婚就是奔著離婚而去的,又何必去結這個婚,白白的浪費青春,浪費感情。這不是腦袋被門擠了,自己和人生開玩笑嘛。
正如樓主所問,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這個問題,不是一方居心不良,就是雙方都是任性作的種子,才會捉弄感情,拿婚姻當成兒戲,想進就進,想出就出。這不是荼毒愛情,沒事找茬給自己添累嘛。
那我就不開玩笑的答復你,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沒有外來干涉和逼迫的環境下,純屬于自愿的行為,在婚內簽下的任何財產分配協議,只要離婚成了事實,法院就會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這一紙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沒有違法內容就是有效的。不需要證人,也不需要公證。不公證并不影響效力,只是公證后效力更強而已。 法律解讀:
1、《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的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系,并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余法律規定不相沖突,就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婚后約定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后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
婚內財產協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這種情形一般屬于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
只要雙方都同意,經過協商的東西,經過公證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法院咋判,一方面取決于法律怎么規定,另一方面取決于如何舉證。
1、如果站在男方的利益角度,就需要主張婚前財產協議書和婚內財產協議書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將相應基金股票及收益分給男方。
2、如果站在女方利益的角度,可以考慮,婚前財產雖然不能轉化為共有財產,但婚內財產協議只是約定了結婚期間個人存款購買的基金或者股票不論是基金收益還是股票收益全部屬于個人財產,但并未約定婚內其他收入屬于個人財產,比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個人工資、個人存款的利息、知識產權收益、繼承財產等。
3、正常情況下,女方想要爭取個人存款購買的基金、股票及收益是比較難的。
夫妻婚后約定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后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約定合法有效。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借款以后再簽訂協議約定是一方借款,就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了。需要讓對方說明該借款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只由他(她)個人適用。這樣的話是有效的。最好的情況是讓第三人(貸款人)也知道這個協議。擴展資料:1、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銷贈與的。2、對夫妻債務的債權人的法律效力由于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二、婚內財產協議的公證流程是怎樣的?夫妻兩人可以將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防止日后產生不必要的離婚糾紛。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件、戶口本、結婚證;2、財產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車輛登記證、股權證等;3、財產來源證明,如購買合同、生效判決書、繼承公證書等;4、協議書草稿(同時攜帶電子稿);5、公證員在個案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財產協議書不論是打印還是手寫,只要是雙方自愿,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簽字,這樣的財產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為了避免糾紛,建議打印財產協議進行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