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可以不對子公司控股嗎_母公司怎么控股子公司?
特邀律師
母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者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則是指全部股份或者達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相對于母公司而言處于被控制、受支配地位的公司。子公司與母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二者的關系,實質上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公司也稱本公司,是指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總機構。總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經營活動。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規定,公司必須具有3個以上的分公司,才能稱為“總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組成部分,需遵守總公司的章程,并以總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總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則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你說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投資關系問題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不一定非要擁有超過50%的股份,因為子公司可能是多家公司投資開辦的,母公司要實現控股只要在子公司的總股本中占有超過其他股東的股份占有量即可,比如在子公司的總股本中其他股東擁有股份分別是20%,母公司只要擁有超過20%的股份,比如30%,也可以控股的
相信有關注過企業股權結構的人都會發現,很多企業往往會通過先設立一家A公司,然后在通過A公司百分百控股B、C、D等等企業,那企業為什么要多此一舉呢?這個行為可以規避到風險嗎?先說答案—可以!而且這種行為有諸多好處。
規避風險
一個大的集團,其業務往往涉及到多個板塊,如果全部集中于一家企業,不但臃腫,而且管理不變,與之相反,如果通過A設立多家企業,每家負責一個板塊的話,不但利于分工經營,一旦某一個板塊的子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對于集團以及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板塊的影響較小,比如說B板塊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一旦擔保限額超過其凈資產,只需要賠償就是其凈資產總額,如果沒有這么分開的話,那么A集團就要全部償還,所以分開經營是可以規避風險的,也就是所謂的隔離風險。
集團化經營
如上所述,對于多元化經營企業,每種業務形態一般都需要單獨成立公司進行運營。作為創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對每家業務公司進行管理,這會消耗大量精力。成立集團公司A后,創始人主要負責管理A,在通過A掌管旗下的BCDE等等企業,可大大節約精力。另外企業做大最強之后,很多會上市,如果業務集中在一起,上市后,部分板塊業務要出售相當麻煩,各類公告還可能影響股價,但是通過分設各個板塊獨立經營,某一個板塊上市,其余板塊的出售對其影響并不大,也方便交易。
稅務規劃
這個是最重要的原因,大部分的持股A公司很多都設置在沒有或很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避稅地(如BVI, Cayman等地)。因此,持股公司所獲得的分紅和股權轉讓收入在當地是不需要繳稅的。同時,如果不將分紅和股權轉讓收入匯回國內。以現在國內的征稅力度,很難征繳個人所得稅。所以避稅是最主要的原因,這也是國內眾多企業把母公司設立在BVI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原因,一般來說大集團的架構都是BVI公司一>香港公司——>內地公司。
1、性質不同
母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以母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對海外經濟實體進行有效控制的總公司。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2、條件不同
母公司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須滿足合并報表準則所規定的控制的要求,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控股股東條件是:在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3、概念不同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控股股東是指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法人。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