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假離婚后財產可以要回嗎_為買房子假離婚違法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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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是個人的選項,也是權利,他人無權干涉。
真離婚,假離婚,法律上只有離婚這一概念。
二,所問假離婚,一方或雙方發生的一些民事關系怎么辦,比方,所問離了婚,買了房,要公正嗎。
這樣的離婚動機,目的不純,有惡意之訴,有違法公平,公正,嚴肅的本意。
三,真假離婚,各有心態,想法。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是通過法定程序,調判兩個人一段婚姻的結束,經法的形式宣告夫妻關系終結。
由上,離婚前,復婚后,關于房產是否公證,在這我想法律,在離婚這,不會讓你們玩“過家家”,想好了!
房產是否公正,雙方可到公證處去好了。
法院調判婚姻關系一是保持,二是宣告了斷。
鑒于所問問題,牽扯不少法務問題,不做延伸解讀。
上個月,為了買房,我也和老公辦了離婚手續。
對于這件事,剛開始我是挺別扭的,覺得離婚是人生恥辱,不大能接受。但是考慮到經濟因素用我名義買的話首付少些,最后還是去民政局辦了手續,買了房子。所以,對于這件事我覺得我可以談一點我的看法。
首先,要清楚的認知到離婚從來都只有真離婚沒有假離婚一說,所以為了買房子而離婚的時候要考慮清楚利弊,做好如果對方不愿意復婚的考慮。雖然大多數為買房而離婚的后來也都復婚了,但不排除少部分居心不良的,打著幌子離婚騙財產騙孩子撫養權,所以簽離婚協議的時候要當真的來對待。我個人愿意離婚買房主要是因為用我名義買的房子,所以我不吃虧,另外孩子很小,老公很依賴我,斷然無法離開我的,所以最后接受這個方法。
其次,要有魄力吧,就是覺得如果真離婚了,老娘也不怕,簽協議的時候把買房的錢轉你,要么就把其他的房車給你,總之不能啥也沒有。而且也不怕不復婚。否則,就不適合走這條途徑。我有時候跟我老公開玩笑說要不咱就真離了吧,反正一人一套房子一人一輛車,也挺公平,結果我老公反而說:你要這樣說,那我們還不如不買房呢!
總之一句話,站在女人角度(因為多數案例都是女人離婚吃虧),那就是對男人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其中的度自己把握。
首先搞清楚什么是假離婚,從法律上講,沒有所謂的假離婚。所謂的假離婚都是一方以凈身出戶的方式離婚,以換取個人首套房的優惠。沒有所謂的違法,但必須聲明一點,如果假離婚成真離婚,吃虧的一方沒有任何手段能拿回應該屬于自己的財產,所以假離婚需謹慎,弄假成真得不償失。
電視劇中,秦律師說隨便搜集一下證據,就可以把房子要回來,其實現實中徐姑姑想拿回自己的房子,根本沒有那么容易,張乘乘出軌是發生在離婚后,嚴格來說不算出軌,因為已經離婚了,不存在婚姻關系,頂多只能算男朋友。
通過代理“假離婚”時房產爭議案來看,想要回就更難。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第九條規定,提出的時間期限是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從張乘乘剛生完來看,一年這個時間肯定沒過,秦律師提出的警告非常重要。為什么說重要呢?就是這個一年,是不適用中斷,延長的。一年過掉就是過掉了。過掉就喪失了勝訴權!
要求重新分割的姑姑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訂立離婚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張乘乘是離婚后玩火,她也沒有跟小天天要在一起的意思。算不上欺詐。
所以,敢用“假離婚”為借口占國家政策便宜的一定要格外小心,其實這一點完全不符合徐姑姑的人設,因為他一個正直善良的人,居然鉆法律漏洞,確實不可取。
很難再要回來了。
離婚登記是有效的,雙方已經領到了離婚證,所以,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
雖然婚姻法解釋規定,雙方離婚之后,對于財產分割部分,一方可以申請撤銷的,但是,是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才可以,也就是說男方要有證據證明協議離婚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才可以,但是,這樣的證據很難搜集。
離婚沒有假的,現在呢,你看看當時的離婚協議有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及當時假離婚買房有沒有什么協議。
如果之前沒有進行財產分割,你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如果已經分割了,且當時假離婚沒有什么協議的話,那就沒法再拿回財產了
怎么懲治假離婚轉移財產的老賴?這個話題沒有絕對奏效的答案;首先懲治是法律的措施;既是法律懲治就要有法律的章程,(證據)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像這類假離婚案的轉移資產,是很難取證的,因為離婚手續是真的,這也叫有實無名,法律也是無可奈何花落去……;現實生活中大家也都聽說過貪官一人多個幾十個情婦,其實大家的焦點是貪官的腐化墮落,沒有去深究其內容,那就是他她們是用來轉移藏匿資產的“藏金閣”;放在夫妻子女名下,一旦東窗事發,拔出蘿卜帶出泥,到頭來是一場空,所以他們提前早就做出預案預防,由此可見在此類轉移財產的操作過程中成功率基本是百分之九十以上,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不搞連帶,誰的事就是誰的事,對方是有合法權益在保障不能侵犯,從而成功逃避了責任;
那么對待這類違法犯罪真的就沒有辦法了嗎?我的回答肯定不是,先說貪官,因為他她們已經觸犯了黨紀政紀國法,面臨著刑事調查,刑事調查警察的權限是任何地方都可以觸及的,也有法律規定,窩藏、包庇、知情不報,同樣是要受到刑事懲罰的,有線索指向窩藏、包庇者,此時是經不起調查審查審訊的,只能乖乖的低頭認罪服法交代事實,早早的把自己摘開;
最后說說假離婚轉移財產的老賴,我直言相告,“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假的就是假的,假離婚你讓他再婚試試?馬上回亂成一鍋粥,什么意思呢?他她轉移財產干什么?肯定是共同享用,或者說給子女留遺產;那么錢轉移到對方名下了,他她拿冥幣去結婚呀?如果再想要錢回來結婚,和別人生活,你覺得可能要的回來嗎?肯定要不回來的;其實老賴也是承擔一定的風險的,對方一旦翻臉弄不好雞飛蛋打的局面也不是不可能的,在當今這個現實社會一切皆有可能;綜上所述,辦法這就出來了,是假的他們就要同居,同居就是非法,這里面往下怎么操作還用我再詳細說明嗎?只要你用足夠的時間,在配套專業器材取證,分分鐘,推倒撤銷假離婚,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他她要想再轉移財產都來不及了,你也就順理成章的收回你的血汗錢,這里有一個關鍵細節那就是法院要積極以高速的效力通力協作,老賴的泡影立刻熄滅。個人拙見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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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一點,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這只是通俗的一個說法,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即,你們已經離婚了,并且這套房子,名字也是他自己的,屬于他的個人財產!
并且,對于他后來把房產轉給不知情的他人的情況,在法律上講,叫做“善意第三人”。通俗一點來講就是,買房子的人是不知情的,同時,房產證也是你前夫的名字,那么,這個買房的人,完全是合法購買的。但至于你現在能不能追究,以下為解釋:
你能追究的情況:
(1)非善意。這一點需要你去找對方買房是知道你們是“假離婚”的狀態。
(2)非合理對價。低于市場價很多一般是可以的。
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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