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由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嗎_遺囑行為是否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特邀律師
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它是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它又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立遺囑直接私下寫份遺囑就可以,不用對誰表示。 捐贈是單方行為嗎?但確定的是,請記住司考觀點:贈與合同,名叫合同,顧名思義,它是雙方行為。
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遺囑。民法總則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遺囑。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對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訂立合同的邀約就必須向另一方發出。
遺囑并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換言之,不經過公證的遺囑不一定無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的生效要件,首先是遺囑人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所書的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歪曲、篡改。再次是遺囑處分的必須是個人財產。最后,遺囑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我國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題主說的自己寫的遺囑,就是自書遺囑,只要符合上面的生效要件,遺囑就是有效的。
但是也提醒一下,公證遺囑在上述多種遺囑中的效力最高,如果出現多份遺囑,且內容有沖突,那么就會以公證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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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就是指意思表示的對象。意思表示有相對人時,如果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有傳遞的在途時間,則該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如要約與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意思表示無相對人時,該意思表示自完成時生效。如遺囑行為。
我們講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要等到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才發生法律效力,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完成時就發生效力了 遺囑行為從它完成時就開始生效了,所以遺囑行為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行為 有相對人的比如說合同行為
我猜測你是把“遺囑”和“贈與”搞混淆了,或者是把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搞混淆了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不需要相對人要有意思表示。2、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 不附義務的遺囑和不附義務的贈與兩者都是單務合同。 附義務的遺囑和附義務的贈與則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單雙方法律行為和單雙務合同是不同的。
不用,遺囑行為是單方、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四、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擴展資料有效要件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