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未作出意思表示是放棄嗎_放棄繼承權在立遺囑前有效嗎?
特邀律師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作出不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是繼承人對個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方式,是一種取決于個人意志的無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 所以,在立遺囑之前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必須繼承發生的時候做出放棄選擇,簽署放棄繼承權協議,做公證之后,才合法生效。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則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權必須于此期間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我個人認為做這樣的規定是因為一般法定繼承是繼承人的正當權利,是對自己本身多擁有的權利的放棄,如果不是明示的方式的話對于其他人來說這個權利狀態是十分不穩定的,就像物的拋棄要明示一樣的,而對于遺贈的,就像射幸行為一樣差不多,原本你是沒有這樣的利益,但是因為遺贈獲得了這樣的利益,因此如果你放棄的話對你而言也不是很大的損失,因此默示的方式就可以了,其實也是要求你如果要接受遺贈的話要明確地告訴別人,以確定權利的狀態。以上是個人理解呵呵
1、遺囑繼承人仍然是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兩月的固定期限,而是受“遺產分配前”的期限限制。 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受“兩月內表示”限制的,不是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而是受遺贈人。 附:《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區別是: 遺囑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用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被指定的人仍然是繼承人,而且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遺囑所指定的遺產后,還有權和其他繼承人一起共同繼承遺囑中沒有處分的其他遺產。 受遺贈人是繼承人以外被繼承人指定的接受遺產的人,受遺贈人不屬于繼承人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