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義務告子女不撫養嗎_父母不撫養孩子,孩子可以起訴么?
特邀律師
當父母真要起訴自己的兒子,那也是一種無奈。如果兒子有能力贍養父母,而不履行責任和義務,法庭可以幫助強制執行。但有時候事情卻有蹊蹺。比如父母把房產贈劃給了小兒子或女兒,而贍養的責任要大兒子來負擔。父母的偏心導致了這種糾紛,就必須要理清楚。
父母對子女生而不養,換作是我。小時不懂得自己是誰生應該歸誰養。認為一切都是生活的本來面目,不存在誰對不對,也不懂得自己應該過怎樣的生活?更不會知道自己應該歸誰而誰沒養我要去告誰!當我長大以后,明白了一些事情,或許看懂了父母的失職,但我已經長大了,成人了。父母給了我生命,而我的生命沒有夭折,這就是天大的恩賜。我不會再去追究我成長過程中的曲曲折折是誰造成的?當我有能力的時候,我一樣會贍養父母,贈養把我養大的人。
本來父母對自己的親生骨肉,生而不養,都是事出有因,有的身不由己,有的時勢造就。真正無緣無故不養自己孩子的父母那是極個別極個別。我這么想,父母把我帶到了這個世界,這個世界養大了我,就算我自己吃了不少苦頭,那也是一種歷練。我已經長大了,我如果沒有達到以德報怨的境界,只少我也不會去對生父母冤冤相報!
孩子三個月由于忍受不了家暴離婚,現在十五年了,他從未出一分錢的撫養費,也未看過一次小孩,我現已再婚,繼父待他視如己出,孩子也不知道他是繼父,一直很親。兒子所有學費,生活開支都是繼父支付,如果孩子大了,我一定要他好好孝順繼父,哪怕僅有一碗飯,首先都的給他吃,繼父老了,不論發生什么事情,都要不離不棄。至于渣男,想養老送終是不可能的,你不出撫養費,看一眼都沒有,天底下哪有這等好事,不付出想回報,我相信法律也會慢慢完善,公平公正對待每一位公民的,必定法律是人訂的不是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此項義務是法定的,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夫妻雙方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因此,不撫養孩子,不論是父母雙方還是一方,只要存在不撫養的行為,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付撫養費,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支付方的經濟條件和孩子的實際生活消費來確定。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是違法的,子女不盡贍養義務也是違法的,雖然說人們都會覺得情感上過不去,但法律規定就是法律,不能以違法回應違法,除非子女已經有了合法的過繼手續而結束了與親生父母的扶養,贍養關系。
我認為這個判決非常不合理,不合理的因素在于法院要求女兒持續對父親進行贍養,每月都要向父親支付一筆固定的贍養費用。下面我來談談為什么這個判決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
根據父親提供的信息,他在1978年6月曾支付女兒生活費20元;在1986年9月至1991年底期間,他又每月向女兒支付生活費26元。
女兒生于1968年,現年52歲,在1986至1991年這段時間,女兒的年齡大概是18歲到23歲,考慮到她公務員的身份,我認為當時她應該是處于上大學和找工作的階段。這位父親非常狡猾的選擇了這個非常特殊的時間段向女兒進行資助,不得不讓人懷疑他的目的性。
考慮到父親和母親在1975年,也就是在女兒7歲時就已經離婚了,而女兒被判給了父親,并且一直到1978年期間也一直跟隨父親生活,我們姑且認為他在這段時間內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但是在母親于1978年將女兒帶走之后,為什么他一直到1986年為止,只向這對母女支付了20元后就停止了資助?為什么等到他女兒要去上大學的時候他又重新開始給予女兒資助?
在女兒和母親兩個人相依為命,生活最艱難 ,最需要幫助的時候,為什么她的父親卻不聞不問不理不睬,除了一次性的20元之外,沒有支付一點生活費去幫她們一把?
我認為合理的解釋就是他認為女兒上了大學之后,女兒的前途基本上確定了,她的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了。
綜上,考慮到父親也在生活上曾經資助過女兒,我認為法院要求女兒向父親一次性支付一筆贍養費用也完全是合理的。但是要求女兒每個月都向其父親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就是極其極其不合理的了。對于女兒來說,這個判決更像是一次羞辱,讓她在未來不得不一次次想起當年悲傷的記憶。
只能斷絕父子關系,也就是說沒有贍養義務,但血緣關系還是存續的,這就是大家常說的`斷親難斷根'!
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或子女其他監護人可以起訴父母維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子女不可以拒絕贍養父母,如果拒絕贍養父母,父母可以起訴子女維權。《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