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撫養義務怎么界定_未盡撫養義務是如何表現的呢?
特邀律師
應該剝奪。
你養我大,我陪你老,這是中國的孝文化。
生活中的許多不孝之子,當父母需要關愛,需要照顧時,總是不聞不問,甚至一推了之。而當父母的財產誰繼承時,卻是一場奮不顧身的爭奪,有的還對兄弟姐妹大打出手,不爭出個子寅卯丑決不罷休,有的還聯手其它兄姐,對長期悉心照顧父母的兄長橫加干涉,不讓其遵遺囑繼承,大有我們聯合抵制,法律奈何不了,鉆法律的空子尋求繼承,這樣比掠奪更殘酷,更兇險。
法律是保護人人有平等繼承權,但那些投機取巧,鉆法律空子,對父母不贍養的孽子,法院應嚴正拒絕,讓有孝心的人真正擁有他們的合法繼承。
《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據該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清官難斷家務事。如果未盡贍養責任的按道德原則理應不得繼承或少分遺產,立法條件是根據道德與國情相結合的,謝謝邀請。
這個問題現今社會很普遍了,物質社會只認錢不認人的年代,婚姻如兒戲,人與人之間沒有情義可講,為一句話就離婚的有之,為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