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_調解協議具備哪些條件有效?
特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可能無效,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編輯:梁菁菁)
您好! 原則上調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自覺遵守,主動履行義務; 如果調解協議存在欺詐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宣告無效。 達成調解協議后,若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后,應判定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除非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協議: (1)違背自愿原則,協議內容歪曲了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或者該方當事人是在受脅迫或欺詐下簽訂的; (2)違背合法原則,協議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行性規范或公序良俗原則; (3)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 如果無上述3條法定理由的,司法或人民調解協議有效。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一,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三,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四,要求調解協議無效,圍繞以下情形取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 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 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 涉及是否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 (五) 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和執行的; (六)調解組織、調解員強迫調解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的; (七)其他情形不應當確認的。 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調解協議,或者調解組織、調解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調解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效力不予確認,但當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堅持申請確認的除外。
在違背自愿原則,被逼迫或受欺詐達成的和解協議就是無效的
1、經法院主持達成了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后,該調解書一經簽收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如不按照協議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調解書強制執行。在調解書簽收前是可以反悔的。2.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但是如果調解協議上沒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的簽名或者蓋章,也沒有法院章,僅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名,雙方達成了這個調解協議,而后本案是撤訴了。那么這個調解協議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時就已經生效了。只不過這個調解協議不像調解書那樣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此時一方反悔,另一方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因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的這個調解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既是合同就要履行。